KINFORM LTD 對 周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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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96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0年第9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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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KINFORM LIMITED | |
對 | ||
| 被告人 | CHOW WING KUN(周永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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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4年9月5日
判決書日期: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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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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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2014年8月29日提出本上訴,要求撤銷聆案官在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命令,拒絕暫緩執行2014年3月31 日頒布的「收樓令」,收回大埔康樂園一幢物業(“涉案物業”)的管有權。
2. 但被告人在本上訴聆訊時承認,涉案物業的管有權,其實在2014年9月2日已被原告人收回。單就此點,本申請已因無實質意義,應被撤銷。
3. 但為全面處理本上訴,本席亦會處理,被告人曾提出的理由(其中部份被他採納為上訴理由)。
4. 被告人在前曾存檔的誓章中指,「收樓令」是其前妻以「虛假文書」及偽證取得。但此點應在其他合適的法律程序中提出。基於「收樓令」至今仍屬持續有效的法庭判令,此點並非有效的上訴理由。
5. 被告人又聲稱,他是涉案物業的佔用人。但是:
(a) 他並非涉案物業的原業權人;
(b)無論如何,如前第2段所述,自2014年9月2日,他已非涉案物業的佔用人。
6. 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定本上訴並無充份理據支持。故應被駁回。
7. 此外,因前第6段所述,本席無需在現階段處理被告人指,破產管理署違反雙方協議(被告人支付保證金以獲准提出訴訟)的說法。
8. 與訟雙方同意,訟費應由本上訴的負方支付給勝方。
9. 故此,本上訴所涉訟費,應由被告人付予原告人。如與訟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交由本席依據簡易訟費評定程序評定。為此:
(1) 原告人可於今日起計21天內呈交及送達訟費清單;
(2) 被告人可於其後21天內呈交及送達訟費反對清單。
|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原告人:由賈麥陶律師事務所委派張韻怡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