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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RAN THI NG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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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32-CH-2010-05-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RAN THI NG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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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6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16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353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 TRAN THI NGAT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0年4月14日

判決日期 :2010年4月14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0年5月7日

判決理由書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II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每罪被判6個月的即時監禁,同期執行。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刑罰。

2.  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在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 月7日手持一越南護照抵港。此越南護照上載有上訴人姓名 (TRAN Thi Ngat) 及其出生日期 (1979年3月11日)。

3.  2010年1月14日上訴人手持另一同名,但不同出生日期(1979年5月11日)的越南護照抵港,被入境處職員截停。上訴人承認她是知道前護照上所載的出生日期是虛假的。

4.  沒有爭議上訴人的前護照是越南官方發出的,但其上所載的出生日期卻並不真確。上訴人大律師指上訴人因怕麻煩,故沒有要求越南政府更正,她只是技術上犯錯;另上訴人已服刑90 多天,希望法庭能讓上訴人立即從監獄釋放。

5.  上訴人大律師援引HKSAR v. Ma Michael HCMA 211/2009支持其刑罰上訴論點。本席認為護照不單是旅遊證件,亦是一身份證明文件,因此其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是非常重要的。本席亦相信任何國家的國民,當他們申請護照時,均無可避免地被要求填寫真確的資料。

6.  天下間同名同姓的大有人在,出生日期作為護照上一主要資料,其重要性是無容置疑的。

7.  每一地區、國家設立出入境管制,目的是要準確知道出、入其境內人士的身份、目的、逗留時間及有否離境等。出入境管制,尤其在全球彌漫著一片恐佈主義情況下,更顯重要。

8.  在Ma Michael一案中,該上訴人持有及使用兩本國籍不同、姓名不同、出生日期不同及出生地點不同的護照進出香港。雖然我們不知他背後真正的目的是甚麼,不過本席又想不到背後有什麼合法的理由須這樣做。故此,本席的看法與Ma Michael案中麥健濤法官的看法稍稍不同。本席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秀美 HCMA 279/2005,HKSAR v. Kamissoko Mahamadou HCMA 714/2008 更適合本案。

9.  持有及使用一本偽製的護照與持有一本真實但其內資料虛假的護照目的都只有一個,就是作出虛假的陳述,向出入境當局隱瞞真正出入境人士身份,衝擊出入境管制制度。本案的上訴人明知出生日期是不正確,依然繼續使用,本席看不到有什麼理由要酌情處理。

10.  上訴人現就兩項控罪,僅被判處6個月的即時監禁,刑罰絕非過重。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詩韻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黃達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