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國威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AR1/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 CAAR14/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炳希及另一人
  • CAAR3/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躍輝及另四人
  • CAAR5/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德禮及另十一人
  • CAAR7/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錦威
  • CAAR9/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 CACC100/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向
  • CACC100/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浩賢
  • CACC10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梓濱
  • CACC100/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強明
  • CACC101/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國耀
  • CACC10/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明
  • CACC1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Z.
  • CACC102/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瑋善
  • CACC102/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T.C.
  • CACC103/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珍
  • CACC103/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玉蓮
  • CACC104/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令聞
  • CACC104/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國及另一人
  • CACC104/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林及另二人
70750-CH-2010-04-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國威

HTML content

HCMA16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16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2196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何國威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0年4月8日

判案日期:2010年4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4月28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承認一項「沒有應警方書面要求提供罪行發生時司機資料」罪[1],罰款2,400 元,他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

2. 上訴人是私家車EZ633的車主 ,控方指該車於2008 年4 月22 日約凌晨3 時47 分,在窩打老道北行律倫街交界處衝紅燈,警方攝下情況。警方依例要求上訴人提供司機身份,上訴人在時限內回覆警方,他提供了3 人的姓名和資料,他指這3 人都可能是司機,但他未能確定。

定罪上訴

3. 上訴人表示沒有足夠時間考慮控罪,他根本忘記了案發日的事,所以誰是司機他並不知情。

4. 答辯人指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認罪,除非有充分理由令法庭覺得他的認罪無效,否則不能就定罪上訴。[2]

5. 本席看過審訊的錄音謄本,上訴人答辯前,特委裁判官特地向他宣讀控罪,當時控方指出曾收過辯方律師的信件,上訴人可能有律師代表。特委裁判官就此查詢上訴人是否已聘請律師,上訴人表示曾聘請律師處理這案,但因為他認罪所以再沒有需要律師代表。[3]

6. 根據錄音謄本,上訴人求情時表示他提供的3 人在案發時正試駕他的車,所以他未能確定那一位衝紅燈。特委裁判官表示上訴人沒有依法例提供司機身份,所以將他定罪。[4]

7. 特委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指出,上訴人只向警方提供3 個人的資料,而沒有經合理努力去確定司機身份,不符免責條款的要求。特委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答辯毫不含糊,所以接納他認罪。[5]

8. 本席已小心閱讀錄音謄本,上訴人根本明白控罪,而且曾聘律師協助,後來才決定認罪,本席認為他認罪沒有不妥的地方,所以裁定他不能就定罪提出上訴,現駁回定罪上訴。

判刑上訴

9. 有關判刑,上訴人指出他沒有超速、嚴重交通罪行或類同的記錄,所以他認為判刑太重。

10. 根據記錄,上訴人有兩次因違例扣滿分而吊銷駕駛執照,5 次超速和3 次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等等犯罪記錄。

11. 特委裁判官判刑時已充分考慮上訴人的背景和記錄,她也考慮過有關案例[6],本席認為判刑完全正確,現駁回判刑上訴。

訟費

12. 無論定罪或判刑,上訴人的理據完全不充分,沒有好的成功機會,所以本席判他須付答辯人上訴的訟費,經考慮答辯人的陳述,本席評定訟費為6,000 元。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許紹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 63(1)(a) 和6(a) 條。

[2]     《裁判官條例》第113(1)條,HKSAR v Wong Chi Yuk [2000] HKLRD 125。

[3]     上訴綜卷第16頁。

[4]     上訴綜卷第17頁。

[5]     上訴綜卷第10頁,第9至10段。

[6]     HKSAR v Yeung Wai Yin, Hera, HCMA433/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