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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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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46-CH-2010-04-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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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2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2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35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梁智偉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0年4月1日

判案日期:2010年4月1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4月13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今年3 月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第一部毒藥」罪[1],涉案毒藥為80 片佐匹克隆片劑,被判監3 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  控罪指上訴人於去年12 月12 日,在奶路臣街麥花臣遊樂場門外,管有80 片佐匹克隆片劑。案發日下午約4 時半,一名便衣探員在上址見上訴人形跡可疑,截查後在他的外衣右袋搜獲涉案毒藥。上訴人承認準備將片劑賣給其他人,每片兩元。

原審判刑理由

3.  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準備將毒藥售賣圖利,比管有毒藥自用嚴重,所以判監。

判刑上訴理由

4.  上訴人指雖然他以往有犯罪紀錄,但從來沒有犯藏毒罪,所以認為裁判官判刑過重。

分析

5.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指出若是管有毒藥自用的話,通常判罰款,但上訴人是售賣圖利,情況不同,應判監禁。

6.  上訴人現年32 歲,有7 次犯罪紀錄,主要是盜竊罪,分別於1999 和2000 年被判入戒毒所。

7.  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看法,雖然上訴人只是面對管有毒藥罪,但實情是準備將涉案毒藥出售,案情比管有自用嚴重,而且他公然在公眾場合兜售,令案情更加嚴重。

8.  雖然裁判官沒表明量刑起點,若以3 個月監禁而言,量刑起點應為4 個半月。考慮過整體情況和毒藥的份量,本席認為判刑並不明顯過重,所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伍淑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 23(1),33(1)和3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