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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竣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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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50-CH-2010-10-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竣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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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3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3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7611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方竣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10月26日

判決日期 :2010年10 月26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0年10 月28日

判決理由書

 

1.  上訴人方竣瑋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有罪,他針對定罪上訴。

2.  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  控方證人在商場走廊行走,上訴人上前,取出水樽,含一口水吐向控方證人面部,滴水沾濕衣襟。控方證人追問上訴人為何向他吐水,上訴人急步走去,邊叫救命,然後突然倒地,聲稱被控方證人毆打。

辯方案情

4.  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他否認用水吐向控方證人。他稱控方證人一言不發,拳打他胸口及腳踢他,然後窮追不捨,他跌在地上,控方證人仍拳打腳踢,並踏他右腳。上訴人到醫院驗傷,但驗傷報告沒提及他右腳任何傷勢。

裁判官的理由

5.  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之證供。上訴人曾指控方證人衣襟沒有水漬,但警員在25分鐘後才到場調查,未有發現水漬不足為奇。裁判官考慮案情故有可能性,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6.  書面上訴理由基本上重覆辯方證據,補充理由指在場警員PC5860曾對上訴人指商場閉路電視拍攝過程,見不到上訴人用水噴向控方證人,而負責驗傷的醫生捏造證據。上訴人出示數張照片,顯示一間成發餐廳的天花板設有閉路電視電眼。

討論

7.  就閉路電視一點,代表答辯人的關大律師指出,警員PC5860到場參與調查,曾作出口供,但未被傳召。口供指現場沒有閉路電視。

8.  若上訴人對警員PC5860口供有任何質疑,應及早向裁判官提出,但他未有及時做到,亦無任何合理因由。而照片有賴上訴人證供連結。因此,本席不會於上訴階段重開證據,或僅此命令重審。

9.  上訴人對驗傷醫生的指控是一面之詞。而他所重覆的辯方證據,裁判官已詳細考慮。

10.  歸根到底,上訴人指稱證人、警方、醫生,不約而同捏造證據誣陷他。但綜觀一切,本席看不到有任何有絲毫疑點。

11.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