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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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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91-CH-2010-07-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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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4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4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4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 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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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0年5月26日

判案日期:201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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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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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因一項「普通襲擊罪」被定罪和罰款500 元,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 去年12 月15 日,上訴人到上環海港政府大樓海事處辦公室查詢有關躉船牌照事宜,當時海事處副處長(控方第一證人)接見上訴人。會面期間,上訴人不滿控方第一證人的答覆,推撞和作勢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秘書吳小姐(控方第二證人)目擊整個過程,她立即通知保安人員和報警,上訴人因此被警方拘捕。

3. 裁判官考慮過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認為兩人證供吻合,接受他們是誠實的證人。被告人承認他曾拍控方第一證人的身體,但準確部位卻有三個版本,前後不符。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不可信,不接受他的證供。裁判官考慮所有證供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4. 上訴人的主要上訴理由是海事處人員誣陷他,據上訴人所講,事源堅尼地城發展工程,海事處要求他的躉船離開該處,他多次去信海事處申請搬遷和更改躉船用途,但都沒有答覆,所以當日他堅持控方第一證人回覆他。

5. 本席已考慮裁斷理由,裁判官親身觀察證人作供的神態,分析證供後接納控方證人的做法並無不妥。上訴人就輕拍控方第一證人那個部位前後有三個不同版本,初時指胸部,後來改稱手臂,在審訊時卻指是肩膊,裁判官因此不相信他。

6. 考慮過以上各點,本席認為定罪穩妥。現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曾譪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