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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成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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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50-CH-2010-07-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成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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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0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30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64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葉成堅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0年6月30日

判決日期:2010年6月30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0年7月7日

判決理由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判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  控方第一證人(一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於事發當天看見上訴人在沙田沙田廣場側的單車徑旁邊吸煙邊傾談電話。稍後,他先將煙頭掉進身旁的污水渠,繼而行前數米至一花糟旁繼續其電話傾談。數分鐘後,控方第一證人上前表露身分。

辯方案情

3.  上訴人承認他當天的確邊吸煙及邊傾談電話,但煙頭掉在地上純屬意外。當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檢控時,他已立刻檢回煙頭並放進附近垃圾桶內。上訴人表示案發現場既堆滿垃圾也沒有設置垃圾桶,他只是一時不小心而已。

上訴理據

4.  上訴人基本上重複初審時的辯護理由作為上訴理據。

討論

5.  現場滿佈垃圾,本席希望上訴人的意思不是多加一枚煙頭也不會加深附近已惡劣的衞生環境吧。現場附近沒有設置垃圾桶並不表示市民可隨意將煙頭掉往地上。高速公路沒有垃圾桶,這不表示駕駛者可隨意將垃圾往車窗外拋。

6.  即使上訴人最初不小心丟下煙頭,但他沒有即時撿起,他繼續傾談電話。當控方第一證人數分鐘後出現表示檢控時,上訴人才拾回掉進垃圾桶內。這顯示若非控方第一證人的出現,上訴人已決意棄置該煙頭。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的決定是正確的。

7.  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曾霆鏗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