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260-CH-2010-12-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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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0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30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18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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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李鴻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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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12月9日
判案日期 :2010年12月9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李鴻安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被判處罰款2,500元。他不服控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上訴人駕駛的士沿亞皆老街左三線行駛,控方第一證人駕駛客貨車沿亞皆老街左四線行駛。第一證人指當他駛過的士時,的士突然從左三線切入左四線,的士右車頭撞到客貨車左車尾。
辯方案情
3. 上訴人指他沒有轉線。因為塞車,他的的士輕微向右扭,於是客貨車從後撞到的士。
裁判官的理由
4. 裁判官參閲到場警員的草圖,信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上訴理由
5. 上訴人書面陳詞指:
(1) 控方第一證人駕駛時使用手提電話;
(2) 裁判官弄錯第四線可往之地區路綫。
討論
6. 上訴人指客貨車車身撞到他的車頭。就此點,到場警員的兩份證物露出端倪:
(1) 草圖顯示的士車頭向右,超越兩行車線之間非連續線;
(2) 車輛損毀示意圖顯示的士車頭及貨車車尾受損。
7. 若上訴人將車頭扭出在先,理應是客貨車車頭撞到的士右車頭,但事實上的士車頭及貨車車尾發生碰撞。因此,客觀證據支持控方第一證人說法。
8. 至於第一證人使用手提電話,他說只是下車後才使用,為裁判官信納。
9. 上訴人所提的上訴論點並不構成任何疑點。
10.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