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世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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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7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37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6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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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潘世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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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8月17日
判決日期 :2010年8月17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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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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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潘世倫於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有罪,被判處6個月監禁,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上訴人原先亦針對判處提出上訴,但聆訊前已放棄。
控方案情
3. 控方指受害人在醫院被一個穿著制服、戴口罩的人兩個時段非禮。上訴之爭議為辨認的證據。
4. 2009年7月10日,上訴人因頭暈和肚痛被送院,在醫院打過止痛針,但神志清醒。
5. 她指在急症室外被一名阿叔用手按其左胸三、四下。該名阿叔年約五十歲、黑皮膚、頭中禿、兩邊髮較長,頭髮呈現橙紅色。
6. 隔了一會,醫護人員叫她更衣,阿嬸將衣服遞給她更換,然後將她推至X光室門外。
7. 在X光室門外,同一位阿叔再出現,問她是否除了頸錬、胸圍,掃她的頸部,用手指關節按她右胸三、四下,並揭起她的X光袍,之後行開。後來阿叔又再回來,再三問她是否除了頸錬及胸圍,跟著便將她推入X光室。
8. 案發翌日,受害人認出上訴人,當時上訴人頭髮呈現橙紅色,是否染髮就不知。
辯方案情
9. 上訴人承認曾經問過病人是否脫掉頸錬、胸圍,及曾揭開病人X光袍口領查看是否已脫去衣服,但他強調沒有染髮。
10. 辯方第二證人為X光師。7月11日,警察帶受害人到來,受害人指他就是前一日替她照X光的技師,但辯方第二證人指7月10日他沒有上班。他亦指醫院有例不准染髮,而他在7月份沒有見過上訴人染髮。
11. 辯方第三證人是上訴人的主管,他指急症室及X光室屬不同區域,上訴人只在被委派的X光區域工作。
裁判官的理由
12. 裁判官根據Turnbull作出指引,提醒自己謹慎處理辨認證供。裁判官知悉犯案人當時戴口罩,但指出辨認證供並非唯一證據,因為上訴人同意他曾經處理受害人。
13. 就上訴人於是否染有橙色頭髮一點,裁判官處理如下:
(1) 辯方證人只是約略提及7月份沒有見過上訴人染髮,7月10日辯方證人沒有上班,不代表當天上訴人沒有染髮;
(2) 辯方第二證人被警察查問時沒有詢問之前一日發生的事,但是他主動提及自己沒有上班,處事方式並不合理;
(3) 受害人辨認上訴人與辨認辯方第二證人之情況不同,認錯一人並不等於會認錯另一個人。
14. 裁判官信納受害人的證供為清晰可信,而拒納上訴人及辯方證人的證供。因此,上訴人被定罪。
上訴理由
15. 原備上訴理由指:
(1)裁判官沒有異常謹慎地考慮本案之認人證供;
(2)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認人證供中之弱點和不足之處;
(3)裁判官就非禮者是否染有橙紅色頭髮的人仕的分析和結論,起碼令人看來覺得辯方負有舉證責任;
(4)裁判官錯誤認爲辯方第二證人對警察查問時,採取所謂不聞不問的態度,而拒納他的證據。
討論
16. 受害人是辨認一個戴口罩、穿制服的人,而她認人前後都提及橙紅髮色這特點。本案除認人證供外,還有其他的證據支持控罪,如上訴人與受害人之接觸、有關的對話、及揭袍之情節。 但從謄本可見,上訴人被問及憑甚麼認出上訴人是侵犯她的人仕,她指侵犯她的人頭髮呈現橙紅色,其他證據沒有側重。
17. 雖然受害人與「阿叔」的接觸分開起碼三、四個時段,從裁判官的處理看來,他以「阿叔」為同一人出發,而代表答辯人的陳律師亦堅持控方案情是「阿叔」由始至終只有一人。
18. 裁判官認為案發時上訴人是否頭髮染有橙紅色是事實之爭,他拒納上訴人及辯方證人的證據,解決了這個爭議。
19. 然而,本席認為裁判官就頭髮不同顏色一點的裁量,並不令人十分滿意。通常來說,染髮會維持一段時期,所謂7月份沒有染髮不代表7月10日沒有染髮的理據嫌不夠充分。況且,7月11日是否染髮亦要處理。若裁判官認爲辯方證人説謊,基於他們的身份,則拒納他們證供的理由亦嫌不夠充分。而受害人錯認辯方第二證人,是否此一時也、彼一時也,抑或醫護制服令她混淆?
20. 然而,即使撇開髮色這點,案中可有其他的證據支持辨認,應作更深入的探討。
21. 本席認為裁判官對橙色頭髮一點之處理有商榷之處,因此,本席批准上訴。但基於有適當指引下的證據可能構成定罪,因此,本席下令重審。
| (馮驊)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詠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何耀棣律師事務所轉聘謝志浩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