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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振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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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0-CH-2010-08-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振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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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1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1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185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朱振洪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0年8月16日

裁決日期:2010年8月16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處入獄8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控罪

2.  控罪指上訴人在九龍旺角荔枝角道168 號地下華潤萬家超級市場偷竊七支沐浴露,總值280 元3 角,日期為2010 年3 月25 日。

案情

3.  控方證人是華潤萬家的職員,事發時目睹上訴人從貨架上取下涉案的七支沐浴露放入自己帶來的袋子後離開,其間沒有付款,所以在超級市場外把他截停,交警方處理。警誡下,上訴人承認盜竊。

一審量刑

4.  下面是裁判官的書面判詞(只節錄相關部分):

「3.  被告人過往有15次刑事紀錄,全部與不誠實有關,其中14 次是盜竊罪行。

4.  求情時,被告人表示爸爸患有心臟病,早一個月前入院,目前情況仍未清楚因醫生報告尚未發出,但他不斷安慰老爸說不會有事。被告人表示會找工作,不會再犯盜竊罪行。他指牢房是複雜的地方,他不想再坐監,會改過自新。這次犯案是案發當天早上給朋友弄得不開心,下午才去偷東西。

5.  雖說被告人所犯下的盜竊是店舖盜竊,而且涉及被盜物品價值只是二佰八十多元,但並不要誤以為法庭一定視之為輕微罪行。

6.  在Duong Duc Phong HCMA284/2001,該上訴人進入一間百貨公司隨手從貨架上拿走一件褸放入膠袋內,企圖離開不付款。該上訴人初犯,認罪後被判處6 個月監禁,其上訴遭上訴庭駁回。在該案中,對於原審裁判官面對普遍性的罪行,量刑要起一般性阻嚇作用,上訴庭認為這做法恰當。

7.  在Lam Kwai Wa HCMA1087/2002一案,該上訴人只偷了20 元的餅食,上訴大法官這樣說 : ‘For this sort of offence, even given the trivial value of the property taken, where an immediate custodial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is appropriate, a starting point of about 3 months would not be excessive.’ 本席理解大法官意指當盜竊罪行法庭認為判監是適當時,就算涉及被盜物品價值低,以差不多3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也不算重。

8.  在Cheung Yung Wah HCMA121/2003一案,該上訴人偷了價值69 元的襯衣,上訴大法官認為以6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是恰當的。

9.  在一個商業社會中,商人透過物品的買賣促進一個地區的經濟活動,若參與這個活動中的每一個人都能夠表現誠實,那麼每個人都會從中得益。然而,若當中有人不誠實,不用分文,只希望以偷的方法來獲取他人物品,這樣就會損害這個經濟活動的效益. 若越來越多人效法,只希望不勞而獲謀取不義之財,這只會窒礙這種經濟活動。

10.  偷竊的活動會令生意經營成本增加,若轉嫁給顧客,這對一眾誠實顧客構成不公;若基於某些原因例如競爭而不能轉嫁,這也會增加經營困難,最終是否面對結業倒閉,員工失業等後果雖不一定發生,但可能性是存在,這絕對並不符合公眾利益。

11.  本席認為對於屢罰屢犯的偷竊者,法庭須判處一項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以保障公眾利益。

12.  考慮過本案案情,本席以9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再觀乎其過往刑事紀錄,很明顯他是這類罪行積犯,從06 年開始,一直以來陸陸續續地在這幾年間,不斷犯下同類型盜竊罪行,明顯過往的判刑對他起不了阻嚇作用,而他的盜竊行為以目前來講已嚴重威脅社會,為了確保公眾利益,有必要加重刑罰,以起阻嚇作用。考慮過之後,加3個月,即12 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判監8個月。」

本上訴

5.  上訴人沒有在〈上訴通知書〉上表明上訴的理由,在我席前則概括性地指稱本案的判刑過重。

6.  從裁判官援引的判例可見,店鋪盜竊的案件五花八門,法庭很難有絕對客觀的量刑標準。

7.  然而,單就本案而言,一個不容爭辯的事實是,上訴人雖然只得35 歲,卻有纍纍的盜竊前科,而且都是2006 年後的事,亦即平均每年數宗。在沒有其他解釋之下,法庭只能認爲上訴人已到隨心所欲、爲所欲爲的地步。

8.  再説,除了初期的判罰較輕之外,上訴人2008 年間已曾兩度被判入獄6 個月,可他卻沒有停止犯案。以今次為例,就是他在2010 年年初服畢另一盜竊案的刑期而隨即犯下的。很明顯,加高到6 個月的刑期對他還是起不了阻嚇作用。

9.  最後,涉案物品的貨幣價值雖然不高,卻並不太低,而且同一種產品要偷去七份之多,就很難不令人懷疑上訴人今次盜竊的目的。難道七支沐浴露都是自用的嗎?此外,上訴人求情時指自己是被朋友弄得不開心而犯案,這也毫不可信。

10.  由於以上種種,再加上超級市場内的店鋪盜竊嚴重,我認爲本案的量刑雖較嚴苛卻不明顯過重。

判決

11.  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伍淑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