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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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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90-CH-2010-09-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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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1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1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7724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李彪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0年9月16日

判案日期 : 2010年9月16 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李彪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9條,被判處12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處,現提出上訴。

案情概要

2.  控方第一證人為年約70歲之大廈保安員。事發前上訴人曾往有關大廈,第一證人截停上訴人查詢。事發當天,第一證人因上訴人並非大廈住戶,須要填寫訪客登記冊,因此截停上訴人。上訴人並未理會,直行至電梯。控方第一證人追上,上訴人推開第一證人手臂,繼而拳擊第一證人面部。第一證人失平衡跌在地上。途人見狀制止上訴人,然後報警。

3.  第一證人手肘擦傷,眼角流血。

裁判官的理由

4.  裁判官判處12個月之刑期主要考慮到控方第一證人為保安員,因執勤無辜被襲;再者,第一證人為年長人士,跌倒後果可以十分嚴重。

上訴理由

5.  上訴理由概指刑期明顯過重。

6.  代表上訴人的余大律師指上訴人因過往受控方第一證人刁難,才一時衝動犯事。上訴人亦不知第一證人的年歲。余大律師亦指上訴人雖然有一次普通襲擊案底,罰款 $3,000元,但已是1998年之事,可視作無刑事案底。

討論

7.  代表答辯人的梁律師不爭議刑期明顯過重。

8.  本席同意裁判官之判刑理由,但即使判處阻嚇性刑期,亦要與法庭一貫量刑相符。

9.  與訟雙方曾列舉數個案例以供法庭參考。於HKSAR v Law Yuk Kwong, HCMA 1259/2002,該上訴人掌摑並用拖鞋襲擊85歲母親,定罪被判刑3個月,上訴減為社會服務令。

10.  於R v Chan Yu Kwong, HCMA 125/1990,該上訴人襲擊60歲女士胸部數次,定罪被判3個月監禁,上訴減為1個月。

11.  於HKSAR v Gurung Lil Bahadur, HCMA 302/2006,該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該案有兩人共同襲擊一名約70歲老人手部、胸部,手部流血,定罪被判9個月監禁,上訴減為3個月。

12.  於HKSAR v Lai Ka Lun, HCMA 1025/1999,該上訴人承認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他因酒醉用椅追打保安員,保安員右眼永久喪失視力70%,被判4個月監禁。上訴維持原判。

13.  於特別行政區訴霍永堅,HCMA 1098/2006,該上訴人襲擊女保安員,握着保安員手腕,襲擊其胸部及嘴巴致輕度擦傷,定罪下被判9個月監禁,上訴減為3個月。

14.  於特別行政區訴李英杰,HCMA 488/2007,該上訴人經審訊被裁定一項傷人罪有罪,違反《侵犯人身罪條例》第19條,被判處6個月監禁。受害人左邊顳部頭皮觸痛及出現紅斑,但沒有血腫或外露傷口;左手第四及第五指表面擦傷及右頸有小型裂傷,治理後出院。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偉昌(當時所任)認為該上訴人出於一時氣憤,因此將6個月監禁減為3個月。

15.  本席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執行職務,盡忠職守,因而被拳打眼部導致流血,角度可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他亦被打至跌倒,對老人來說,問題亦可以非常嚴重,有幸途人制止上訴人下停手。雖説上訴人一時衝動,但不減案情嚴重性。若上訴人不再犯同類案件,則可視為無案底;但他今犯同類案件,則不能相提並論。

16.  縱觀所有案情及案例,本席認為本案嚴重,須判阻嚇性刑期,唯定罪下一年之監禁過重。因此,減為8個月監禁。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梁寶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許享明律師事務所轉聘余超卓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