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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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30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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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徐國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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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4月13日
判決日期:2010年4月13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0年5月7日
判決理由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1,500元,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 控方第一證人(一名警長)於2009年6月7日傍晚駕駛其警察電單車以時速30公里沿將軍澳道北行左二線前進。當時路面多車,加上修路工程,交通異常擠塞。
3. 當控方第一證人駛至接近燈柱AA8665號時,其所駕的電單車正在上訴人的輕型貨車車旁中間位置,上訴人所駕的輕型貨車,在沒有亮起指揮燈的情況下,切進控方第一證人的行車線。 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將上訴人截停。截停後,上訴人表示既然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察,後者應該讓路與他;再者,上述的路段又非雙白線,上訴人更反問控方第一證人為何不可切線。
辯方案情
4. 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上訴理據
5. 裁判官不應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說謊,上訴人更表示他那有膽量向控方第一證人反問問題。
討論
6. 上訴人在初審時是由大律師代表抗辯的。他選擇保持緘默,亦沒有傳召證人,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亦深信大律師已向上訴人解釋不作供的利與弊。因此之故,本案全取決於裁判官是否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7. 從本案的證供看到,很大程度上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走進輕型貨車的盲點內,上訴人在沒有察覺控方第一證人的存在下便切進其行車線內。
8. 裁判官在細聽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及觀察他作供時的神態舉止後,信納他是一名誠實及可靠的證人,就證人的可信性或證供的可靠性等事實的裁斷,除非裁斷是有違邏輯或內含不可能性,上訴法庭不會隨意作出干預。
9. 本案沒有這情況出現。
10. 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 (陳慶偉)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少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