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少梅
HTML content
HCMA 56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56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2934號)
____________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陳少梅 | |
| ____________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9月28日
判案日期 :2010年9月2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0年9月30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陳少梅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身為使用道路的行人而疏忽地危害本人安全罪」有罪。她針對定罪上訴。
2. 本席即席批准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 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的士,沿大連排道(東南行)行駛。大連排道該段有兩條行車線,每方向一條。第一證人見上訴人在的士左前面約10米行人路打着雨傘,與的士同方向前行。當的士車頭越過上訴人時,上訴人突然走出馬路。第一證人緊急剎車,但上訴人腰部仍撞到的士左前車身及勾到倒後鏡,倒地受傷。
辯方案情
4. 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但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B條呈交了白紀恒的證人口供。
5. 白紀恒為客貨車司機,當時他的貨車停在大連排道(西北行)路邊,車頭與意外地點相若。他見到上訴人面向路邊站,等着過馬路。過了兩秒,他聽到「嘭」的一聲,意外已經發生。
裁判官的理由
6. 在裁判官席前,辯方提出兩個疑點:
(1) 就上訴人的面向問題,白紀恒的口供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存在矛盾;
(2) 第一證人主問時指他在見到上訴人時已開始剎車,盤問下才同意其實正如他給警方的口供所述,是上訴人衝出馬路後才剎車。
7. 裁判官認為第一證人應該望見上訴人側面,但雨傘遮擋她的面部,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背面不足為奇。而裁判官亦認為控方第一證人關於剎車證供之矛盾不構成疑點。
上訴理由
8. 完備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1) 裁判官沒有就的士擋風玻璃的損壞分析碰撞時的情況;
(2) 裁判官既然接納第一證人應該望到上訴人側面的,則他沒有理由裁斷第一證人見到上訴人的背面不足為奇;
(3) 原裁判官就第一證人在何時剎車的分歧沒有合理交待。
討論
9. 同意的證據指上訴人當時站在路邊,面向馬路,這與控方第一證人所謂她一直往前行,突然走出馬路不符。同意證據為獨立證據,即使證人未被傳召,仍有表面比重,反證責任在於控方。裁判官不能單凴信納第一證人得以排除。
10. 因此,上訴得直。
|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翁靜晶, 麥建成律師事務所轉聘鄧子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