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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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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72-CH-2010-11-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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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6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 年第 66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0 年第 252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伍紹基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0 年9 月28 日

判案日期:2010 年9 月28 日

頒佈判案理由書日期:2010 年11 月17 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1]和另一項傷人罪[2]。上訴人共被判監禁10 個月,他就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在9 月28 日聆訊後駁回上訴,現頒佈理由。

2.  根據上訴人承認的案情,案發時,他與兩傷者同被羈押在荔枝角收押所。案發日早上8 時許,3 人正在沐浴。上訴人突然衝前拳打第一傷者的面部,第二傷者上前勸阻,反被上訴人推跌和踢傷。懲教署人員到場制止,上訴人仍衝前掌摑第一傷者。第一傷者被打至流鼻血,第二傷者胸部觸痛和右前額裂傷須縫四針。

3.  暫委裁判官指上訴人犯案時正被羈押,法庭不會容忍這類行為,和維護懲教署的管治權威。暫委裁判官考慮過幾個相關案例,判上訴人第一項控罪入獄兩個月,第二項控罪入獄10 個月 ,同期執行。

4.  上訴人指判刑過重,他提及另一案件,該案的傷者縫了15 針也只判監6 個月。

5.  本席同意暫委裁判官的理據,在懲教署管轄範圍內襲擊其他犯人是嚴重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影響判刑的因素很多,包括事件的背景、是否有武器和傷勢等,很難定準則,比較同類案件的判刑通常沒多大意思。

6.  本席考慮過同類案件,判刑一般是監禁9至18 個月,視乎案情。上訴人沒有解釋襲擊的原因,連傷者也不知道原因。他同時襲擊兩人,就算懲教署人員在場也繼續襲擊,實不能接受。

7.  暫委裁判官已充份考慮上訴人的背景和求情因素,本席同意他的判刑理據。

8.  就兩控罪的量刑,本席認為沒有過重,所以駁回上訴。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惠沖及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第一項控罪——違反普通法和《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0條。

[2] 第二項控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