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松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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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0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0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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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梁松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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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2月9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2月9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欺詐」罪,被判入獄16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 上訴人是一位76歲的聾啞人士,過往有五次犯罪紀錄,而本席留意到該些犯罪紀錄都是與賭博有關,每次上訴人都是被罰款,表示所犯罪案輕微。
3. 上訴人有過五次婚姻,並無親生子女。
4. 本案涉及1985年1月至2009年4月的日子,長達24年時間,上訴人當年約52歲,案發時他向政府以每年$4,620(即每月$385)租用攤檔販賣刊物,期間曾將部分分租給他人,經24年長共有30次社署覆核調查,上訴人隱瞞上述真相而作出虛假陳述,最終取得共$335,369多取的綜援。
5. 裁判法官亦得知上訴人有一個中國銀行戶口沒有披露給社署知道,在2002年上訴人的儲蓄曾高達$89,573。
6. 裁判法官 考慮案情後,認為必須判上訴人即時監禁,以30個月作起點,由於上訴人認罪減至20個月,因上訴人身體有問題,再減為16個月監禁。
7. 上訴時,代表上訴人的林大律師作出了幾項上訴理由:
(1) 裁判法官以上訴人曾干犯非法賭博而需要罰款,認定上訴人生活上並無經濟困難,結論並不穩妥。
(2) 上訴人未有披露的銀行戶口存款曾達$89,573,但這狀況並非維持一段長時間,可見上訴人並非長期以騙取到公援來積聚儲蓄,而只是將儲蓄用在日常生活上。
(3) 以本案情節而言,即時監禁並非唯一的判刑選擇。
(4) 判刑明顯過重。
8. 在這種案件上,裁判法官的判決是完全沒有錯的,因他認為這種案件是適宜即時監禁,很多類似案件法庭都定為嚴重控罪,因犯案人欺騙公帑,防止了其他有需要的人士用該筆公援。
9. 對於這些案件,通常是判處即時監禁,但在判刑時,法庭不但要看控罪,亦要參閱案情及被告人的個人資料作分析,以作一個適當的刑罰。本席知道裁判法官在他判刑前已取得感化官的背景報告,當中很詳細地指出上訴人的背景,上訴人現年76歲,是一名傷殘人士,他自小沒有接受任何正式的教育,小時曾被人打而失去聽覺能力,長大後成為一位聾啞人士。上訴人到香港後並沒有干犯任何嚴重的控罪,過往的五次犯罪紀錄所犯罪案輕微,判刑都是罰款。
10. 本席從感化報告中看到上訴人認為自己不是一個熟識普通事項的人,他很渴望早日回家,上訴人身體亦不好,現時亦有看醫生。報告中亦指出上訴人與其他人溝通亦有困難,他要用手語或寫簡單的字句與人溝通。在該情況下,本席要考慮到人道理由。
11. 無可否認,上訴人所犯罪行嚴重,有一段頗長時間,及金額達$300,000多,裁判法官在考慮適當刑罰時並沒有考慮到人道理由,而本席得知上訴人在監獄中再過9天便6個月,因此,本席判處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刑罰減為今天可以獲釋。
|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莫韻妍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轉聘林順超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