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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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1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1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27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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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張永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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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12月9日
判案日期 :2010年 12月9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張永和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被罰款$2,500及取銷駕駛執照4個月。他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案情概要
2. 案發時上訴人駕駛輕型貨車,正在泊位,貨車車尾撞到後方私家車車頭。
裁判官的理由
3. 裁判官指上訴人泊位時非常不小心,向前撞到私家車。加上他有5次不小心駕駛紀錄,亦有被停牌,所以罰款$2,500外,停牌4個月,以起警愓作用。
上訴理由
4. 上訴人指判刑過重,他之前被罰停牌都是因扣分所致,並非不小心駕駛。而他因不能駕車已失業,領取綜援每月$2,700,罰款$2,500會令他負擔更重。
討論
5. 上訴人之前被罰停牌,除扣分及無保險駕駛外,亦有因不小心駕駛3次被罰停牌,每次3個月。
6. 然而,本席認為裁判官未有清晰考慮案情事實,可能影響他判罰停牌的考慮。
7. 泊位時向後撞到後車,抑或向前撞到前車,可有分別,因為向前駛在目視範圍,除非非常不小心,理應是不會撞到前車。基於裁判官對事實認知有錯,案件需重新考慮。
8. 今次兩車碰撞損毀輕微,上訴人向後駛,可能是出於一時不小心,並非非常疏忽。
9. 因此,本席取消停牌令。
10. 而$2,500罰款可分5期支付,由明年1月10日開始,以後每個月10日支付,直至全部繳清為止。若上訴人任何一期未有繳款,整筆餘數須即時清還。
|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