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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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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39-CH-2010-02-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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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195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周海明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10年2月10日

判案日期:2010年2月10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承認一項「使用偽造身分證」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 7A(1)條;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章《入境條例》第 41條,分别被判處15 個月及3 個月的監禁,分期執行,他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2.  上訴人是內地居民,於2005 年10 月11 日持雙程證來港,獲准以訪客身份逗留7 天,他逾期居留至2009 年5 月30 日,在街上被警員截查,發現他身上有一張偽造香港身分證,警員調查後發現上訴人約於2008 年1 月使用該張偽造身分證覓得工作。他在警誡下承認於2005 年1 月在深圳以港幣300 元購買該張偽證。

上訴理由

3.  上訴人對刑期長短並無爭議,他提供一份據稱為其父親身體健康的醫生報告,聲稱他父親在他被判刑後被診斷患上末期癌症,生命危在旦夕,希望法庭能格外開恩,縮短刑期,讓他可見父親最後一面。

答辯人回應

4.  答辯人回應指,上訴人之父親病危這一點是否能成為有效的强烈人道理由,乃取決於上訴人來港犯案時是否已得悉該消息。如當時他已得知有關情況的話,案例清楚顯示,這並不構成可減刑的人道理由。在裁判官就上訴人面對兩項控罪判刑之前,上訴人並沒有以“父親病危”作為求情的理由。

判決

5.  上訴人是在2005 年10 月以訪客身份來港之後逾期居留達3 年零7 個月的。其代表律師在2009 年6 月1 日於裁判官席前求情時候表示上訴人的父親78 歲、患有哮喘病。

6.  過往的案例指出,倘若被告人在犯案後,家庭發生巨變,法庭有時可在特殊情況之下以人道立場縮短刑期(見HKSAR v Lau Peng [2004] 3 HKLRD 565)。

7.  Keith J在R v Kwok Hau Ching, HCMA389/1994說 :

“the position may be different where some unexpected disaster, such as the severe illness of a close relative of the illegal immigrant, occurs after the immigrant has arrived in Hong Kong.  In such cases, a shorter sentence, or even a suspended term, might be appropriate…”

8.  在該案中,上訴人除了出示醫生證明之外,還有村代表委員會的信件確認該上訴人的母親在他來港犯案後的身體狀況。而Keith J認為“there is no reason to doubt the truth of any of that…”。

9.  雖然本案上訴人力陳是在判刑之後才獲知父親身彌惡疾,但單憑上訴人所提出的所謂屬一名為周初惠人士的醫學證據,本席並不能得知兩人之間是否如他所述父子關係、證明書的内容是否真確,再者周初惠之年齡為68 歲,與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向裁判官席前向裁判官所提出謂其父親是78 歲並不相符。上訴人並未有出示可供本席考慮是否構成減刑之人道理由之確切證據。

10.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檢控官張民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