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78-CH-2011-02-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HAM MEN T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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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5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5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3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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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PHAM MEN T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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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1年1月18日
裁決日期:2011年1月18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2011年2月15日
裁決理由書
1. 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處10 個月的即時監禁。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判刑。
2. 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與其同黨進入一海味店選取價值$85的冬菇後,以一面額$1,000的鈔票付款。當上訴人接過找贖後,她表示其中的一張$500鈔票角落破損。接著,上訴人走進柜枱範圍,伸手從收銀機拿取其內三張$500的紙幣交予同黨。
3. 上訴人希望能儘快返回英國,照顧其年幼的子女。
4. 上訴人現年52 歲,1988 年從越南來港,1997 年移居英國。上訴人有5 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兩次分別為盜竊和企圖盜竊。
5. 裁判官表示這宗盜竊案雖在店舖發生,但性質比一般的高買嚴重;上訴人夥同另一人預謀作案,行事專業,涉及金額雖不高,但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6. 這案與明目張膽強搶分別不大,上訴人不單來港犯案,她亦有相同的刑事記錄。上訴人最年幼的孩子已15 歲,可獨立生活,無須上訴人照顧。
7. 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心怡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