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思宏
HTML content
HCMA 78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8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366號)
____________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趙思宏 | |
| _____________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12月17日
裁決日期:2010年12月17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2011年2月1日
裁決理由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罪名成立,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b)條。上訴人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 事發當天早上約6時55分,控方第一證人(一反黑組探員)和其隊員到達一工業大廈單位(單位)外的後樓梯埋伏觀察。早上7時05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手持一手推車離開單位,後者把單位的鐵閘拉下,並用鎖匙鎖上。
3. 早上7時23分左右,上訴人推著上載三個紙箱的手推車返回單位。當上訴人開啟單位的鐵閘按動木門密碼時,控方第一證人上前表露身分並將上訴人截停。
4. 控方第一證人打開手推車上其中一紙箱觀望,他發現紙箱內滿載展示祼露女性性器官的光碟包裝封面。
5. 警方及後將木門撬開,控方第一證人正欲帶同上訴人進入單位時,上訴人抗拒並聲稱「啲碟唔關我事,做乜帶我入去?」
6. 進入單位後,警員發現單位內不單有三名男子,還有多部電腦、燒碟機、大量光碟等。警誡下,上訴人說:「亞Sir,我幫人手拎啲嘢上嚟。」。
辯方案情
7. 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上訴理據
8. 上訴理據如下:
(1) 原審裁判官在聆訊當中:-
(i) 並未充分考慮‘管有’的法律定義,及/或;
(ii) 並未適當應用‘管有’的法律定義於本案;
(2) 原審裁判官在聆訊當中:-
(i) 就上訴人在被截停和接受調查期間作出回應,對上訴人作出不適當的推論,及/或;
(ii) 就現場環境證供,對上訴人作出不適當/缺乏證供基礎的推論。
討論
9. 實際上,首、次兩項的上訴理據基本上都是指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管有單位內的色情光碟,兩項上訴理據實可一起討論。
10. 上訴人大律師謂警方雖在上訴人身上搜得單位的鐵閘鎖匙,但現場環境顯示單位被分隔成三個區域:木門後僅是一細少儲存雜物的A區域; A區域後是存放了色情光碟的B區域;B區域後才是存有大量電腦及燒碟機的C區域。上訴人大律師首先指本案沒有證據指上訴人是從B或C區域出來的;另他亦指上訴人雖曾講及「啲碟唔關我事」,但這也不足以證明上訴人對單位內的色情光碟具認知及控制。
11. 本席同意本案沒有直接證據指上訴人參與製造及管有單位內的色情光碟,但環境證據卻顯示上訴人擁有單位鐵閘的鎖匙,他亦知悉木門密碼;另控方第一證人觀察了此單位10分鐘後才於早上7時05分看見上訴人從單位離開,換句話說,上訴人起碼曾在該單位逗留不少於10分鐘的時間。從相片及草圖看到,儲存雜物的A區域細少狹窄,兩旁放有裝箱用的紙皮及手推車,餘下的空間僅可讓人通過,無可抗拒的推論是當上訴人離開單位時,他僅是路經A區域而已。
12. 環境證據亦包括上訴人重返單位時,手推車上的紙箱滿載色情光碟的包裝封套;上訴人被捕時正按動木門密碼;上訴人被截停後抗拒進入其內及即時與單位內存的色情光碟劃清界線;單位內B、C區域被發現存有大量色情光碟的半製成品及製成品。
13. 若就以上所列的環境證據逐一單獨考慮,也許未能證明上訴人管有單位內的色情光碟,但將這等環境證據集合起來,裁判官是絕對可推論上訴人既參與製作亦管有單位內的色情光碟的。
14. 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扮演的角色僅限於送貨,他表示「從被告當時的活動、時間和持有開啟鎖匙和按木門密碼等,可見被告並不是一個送貨人的身份」,本席信納這是一正確的決定。
15. 在考慮所有證據後,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實管有單位內的色情光碟是有理可依,本席信納定罪並無不穩妥的地方。
16. 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慧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轉聘馮振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