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520-CH-2011-02-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永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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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6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6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傳票2010年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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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麥永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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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2月22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2月22日
判案書
1. 根據本案上訴人所填寫的表格101,其上訴理由只是圍繞其在裁判法院審訊時的辯護理由,即他不在現場。
2. 因法庭是按上訴人所填報的地址發出聆訊通知書,但卻未能根據該地址送達給上訴人,而警方亦聯絡不到他。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本上訴應被駁回,維持原判。
|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缺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