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V 15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11年第151 號
(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 2011 年第 1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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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2012年11月22日 |
|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2年11月23日 |
|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2年11月26日 |
| 判決書日期: 2012 年11月 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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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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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1. 申請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條例》)向答辯人索償。
2. 申請人的索償理由是他因工作患上《條例》附表 2 第 A8 項所指的「手或前臂(包括手肘)的腱或相關腱鞘的外傷性炎症」的職業病。
3. 答辯人反對有關申請。答辯人稱聲申請人沒有提出足夠的醫學證據來證明他的傷患是源於受僱從事的工作性質所引致,及有關傷患是屬於《條例》附表 2 內列出的其中一種職業病。答辯書的第 3c. 段說:
「 勞工處曾就此個案於2009年10月份進行工作地方評估,所得結論是申請人擔任復康巴士車長這工作引致“網球肘”的風險不高。他不被診斷患上其中一種列明的職業病。」
4. 申請人提交傳票,要求答辯人支付「中期付款」。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經聆訊後撤銷申請人的申請。周法官認為只有當案件存有不爭議的事實時,法庭才可以作出「中期付款」的命令。不爭議的事實是有關答辯人承認責任的事實。答辯人對申請人右手肘受傷一事沒有承認責任,因此,法庭是沒有任何有關事實基礎來作出「中期付款」命令。周法官認為在缺乏承認責任的事實基礎下命令答辯人支付中期付款是不適當的。
上訴訟費保證金
5. 申請人就周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答辯人現要求申請人提交 $200,000 的上訴訟費保證金。
6. 上訴法庭在特殊的情況下是可以命令一名上訴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有關的特殊情況是指上訴人有經濟困難,如果他敗訴的話,是不大可能會支付對方的訟費。
7. 但就算一名上訴人有經濟困難,法庭也不一定會命令他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若法庭認為他的上訴具有充分的理據是可以不作出保證金命令,避免剝削他的實質上訴權利。
8. 在本案,申請人聲稱他沒有工作,需要依賴綜援及傷殘津貼金過活,他沒有否認他有經濟困難。因此,答辯人已經證明本案存有特殊情況。現本席需要考慮的是申請人的上訴理據。
9. 申請人在周法官席前提供的證據包括「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2011 年 6月30 日發出的「評估證明書—— 表格七」。該報告說:「基於現有的醫學證據,此個案的雙邊網球肘傷患可能並非因工受傷或法例須補償職業病而致。」
10. 就本申請,申請人提供數份在周法官裁決後才獲得的證據。第一份是2011 年10 月20 日的「懷疑職業病調查報告」 ,該報告指申請人患有《條例》附表 2 第8 項的職業病。第二份是勞工處2011 年11 月15 日發給申請人的信件,其內容如下:
「 另一方面,本處職業健康科經考慮相關的資料,包括你及僱主就上述個案提供的補充資料,認為你雙手網球肘的情況,相信是屬於《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內列明的職業病A8類別[手或前臂(包括手肘)的腱或相關鍵鞘的外傷性炎症],而開始患上該職業病的日期為2009 年2 月14 日。」
第三份是「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委員會’)在 2012 年 2 月 27 日發出的一份「覆檢評估證明書」,其內容如下:
「經考慮最新的醫事證據,評估委員會認為此個案的雙邊網球肘情況可能是受 《僱員補償條例》 保障的職業病(AB),儘管如此,法院擁有對此個案的責任問題及任何爭議的裁決權。」
委員會評估申請人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4.5%。
11. 答辯人已就有關覆檢評估提出上訴及提供了一份 2012 年 10 月 24 日的專家報告來反駁申請人的傷患是《條例》所指的職業病。
12. 本席認為申請人是否患有《條例》所指的職業病的爭論要留待審訊時解決。另外,答辯人是否曾經承認申請人患有職業病的事實爭議亦要留待審訊時解決。本庭不認為申請人在現階段提出的證據能證明他具有充分的上訴理由。
命令
13. 本庭命令申請人
1) 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 $100,000;
2) 有關保證金須於 2012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4 時前存入法庭;
3) 在這段期間內申請人的上訴將會被暫時擱置;
4) 若申請人未能如期提交保證金,他的上訴將會被撤銷及需要支付答辯人上訴訟費;及
5) 本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勝訴的一方。
|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席。 |
| 答辯人: | 由其禮律師行黃樂欣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