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銀冰 對 馮若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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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9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195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案件2009年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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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答辯人) | 陳銀冰 | |
| 對 | ||
| 被告人 (上訴人) | 馮若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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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
被告人論點綱要日期 :2014年12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2015年1月26日
判 案 書
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14年10月10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馮若虹女士的上訴。馮女士現申請上訴許可,讓她上訴至終審法院。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
2. 本案的背景和本庭的判案理由,詳見本庭的判案書,在此不贅。
3.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訂明: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最終判決而提出的,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其他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及…”
4. 第22(1)(a) 條並不適用於本案。至於第22(1)(b) 條,馮女士的書面陳述,只是一再重覆她的主張,本庭認為她的上訴不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可以讓本庭行使酌情權,給予上訴許可。
5. 本庭拒絕給予馮女士上訴許可。
| (張澤祐) | (袁家寧) | (潘兆初)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