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TSZ YEUNG 對 SU DIAOKUN and CHEN GUILONG t/a LIAN PENG ELECTRO RECYCLING CO (formerly known as LIAN PENG TRADING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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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92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11年第19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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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NG TSZ YEUNG | |
| 及 | ||
| 答辯人 | SU DIAOKUN and CHEN GUILONG | |
| trading as LIAN PENG ELECTRO RECYCLING COMPANY (formerly known as LIAN PENG TRADING COMPA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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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法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2013年12月10日 |
| 判決書日期: 2013年12月10日 |
判決書
1. 本庭需要裁決的是申請人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稱「條例」)所規定的第9、第10以及第10A條所作出的補償。
2. 2013年5月31日,法庭已判決申請人就意外發生的責任問題上得直,答辯人需要對他就2011年1月16日所發生的工傷意外,對他作出補償。
3. 申請人於2011年1月14日開始替被告人作為僱員的身分工作。意外發生於2011年1月16日,他與答辯人的日薪協議為港幣450元,但由於他只工作了第三天便發生意外,因此本庭需要對他的平均月薪作出判決。在替被告人工作之前,他的日薪為港幣450元至500元,每月開工約26至27天,因此他的平均日薪是475元,而他的每個月平均的工作日數是26.5日,他的平均月薪在意外發生時應該是12,587.5元(475元 x 26.5)。
在條例第9條之下的賠償
4. 他的賠償是235,638元(12,587.5元 x 72 x 26),由於在意外發生時他是45歲,但仍未足46歲,所以本庭需要以72的倍數來作出計算。
條例第10條之下的補償
5. 申請人共有408日的病假,因此在條例第10條之下,他應得的補償是136,952元(12,587.5元 x 4 ¸ 5 x 408 ¸ 30)。
條例第10A條之下的補償
6. 申請人並支出6,541元作為醫療費用。
補償的總額
7. 申請人應得的補償總額是379,131元(235,638元 + 136,952元 + 6,541元)。申請人已收取101,151元的按期付款及醫療費用,這數額需從補償的總額內減去,因此申請人可得的補償是277,980元。
8. 本庭頒令,答辯人須於14天內向申請人支付277,980元以及其利息。由2011年1月16日至2013年12月9日為止,利息為判決利息的50%,由2013年12月10日開始,利息按判決利息計算,直至債項清償為止。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9. 本庭頒令,答辯人須支付予申請人本案的訟費(包括申請人聘請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估;申請人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估。
| (周兆熊) | |
| 區域法院法官 |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延聘的Mr Alfred Cheng律師代表
答辯人: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