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736-CH-2012-07-19
利星行信貸有限公司 對 倚樂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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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5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1年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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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利星行信貸有限公司 | |
對 | ||
| 第一被告人 | 倚樂有限公司 | |
| 第二被告人 | 張秀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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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2年7月19日
裁定書日期:2012年7月19日
裁定書
1. 原告與被告雙方在2012年2月29日,同意兩被告應繳還原告的款項數額。第一被告並同意在該命令後的30天內,將涉案物業送交原告,但若兩被告能將同意之款額與利息清還予原告,原告須將該物業送還第一被告。
2. 但兩被告沒有在2月29日後的30天內,清還任何款項予原告,也沒有將該物業送予原告,而兩被告曾作出多次申請,要求暫緩執行收樓命令。
3. 本席認為被告的申請是沒有根據的,本席現撤銷被告2012年6月22日提出的暫緩執行命令申請,並命令第二被告就該申請支付訟費予原告,數額評定為 $4,000。
|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原告人:由陳沛賢律師事務所委派陳沛賢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