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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Action2011

黃少雯 對 大埔警署莫警長(第八隊)及其他人

Files (2)

84822-CH-2012-12-13

黃少雯 對 大埔警署莫警長(第八隊)及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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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8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1年第882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黃少雯 

對

被告人大埔警署莫警長(第八隊),許警員,軍裝警員及北區醫院社護陳劍邦,大埔醫院精神科Dr WONG YIP CHOW、Dr 張、Dr POON YI KIT, 水務處4位職員,舊業主周靜枝,大埔千年店金小姐及男友NORMAN SUSSMAN,大埔新峰花園一期夜更職員梁先生以及信和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2年12月3日
判決書日期:2012年12月13日

判決書

 

1. 本案原告人黃女士欲申請許可,就本席於2012年10月22日頒下的判決提出上訴。

2. 本席2012年10月22日的判決,是駁回原告人就聆案官於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判決而提出的上訴,並撤銷本訴訟及剔除原告人的狀書及令狀,理由是原告人的訴訟屬《精神健康條例》第69條所涉及的範圍之內,而原告人並未先獲得原訟法庭的許可。再者,原告人的狀書及令狀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或屬於無理纏擾。

3. 本席的判決是以簡易程序方式裁定訴訟一方的實則權利。原告人根本不需上訴許可,《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條並不適用。

4. 即使原告人需要上訴許可,本席並不認為其上訴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因此並不批予上訴許可。

5. 原告人亦在聆訊當日要求本席撤銷彭家光2011年10月20日的命令及本席2012年10月22日的命令。本席並不認為原告人的撤銷申請有任何基礎。

6.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與及撤銷決定的申請。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費用。

 (陳美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親自應訊

被告人:(即被告人當中的北區醫院社康護士Chan Kim Pong、  大埔醫院精神科Dr Wong Yip Chau、Dr Cheung Lap Kei及Dr Poon Yi Kit)由孖士打律師行楊珮琪律師代表

83956-CH-2012-10-22

黃少雯 對 大埔警署莫警長(第八隊)及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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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8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1年第882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黃少雯 

對

被告人大埔警署莫警長(第八隊),許警員,軍裝警員及北區醫院社護陳劍邦,大埔醫院精神科Dr WONG YIP CHOW、Dr 張、Dr POON YI KIT, 水務處4位職員,舊業主周靜枝,大埔千年店金小姐及男友NORMAN SUSSMAN,大埔新峰花園一期夜更職員梁先生以及信和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2年10月18日
判決書日期:2012年10月22日

判決書

 

1. 本席接受被告人的陳詞,同意原告人在此訴訟提出的申索,皆屬《精神健康條例》第69條所涉及的範圍之內。原告人提出本訴訟之前,未獲得原訟法庭的許可,而原告人亦未能夠解釋為何她沒有向法庭申請許可。本訴訟既沒有所需要的許可,皆屬無效,所以應該被撤銷。

2. 此外,本席亦認為,原告人的狀書及令狀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或屬於無理擾,應被剔除。

3. 本席因此駁回原告人是次就聆案官於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判決而提出的上訴。上訴的訟費,須由原告人支付被告人(即被告人當中的北區醫院社康護士Chan Kim Pong、大埔醫院精神科Dr Wong Yip Chau、Dr Cheung Lap Kei 及Dr Poon Yi Kit),並評定為$9,000。

 (陳美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親自應訊
被告人:(即被告人當中的北區醫院社康護士Chan Kim Pong、  大埔醫院精神科Dr Wong Yip Chau、Dr Cheung Lap Kei及Dr Poon Yi Kit)由孖士打律師行楊珮琪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