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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耀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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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58-CH-2011-05-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耀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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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3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13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7381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李耀東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5月27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5月27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控「管有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管有1.26克海洛英鹽酸鹽之危險藥物。裁判法官在索取戒毒所報告之後(有關報告並不建議他進入中心戒毒),判處他入獄14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  控方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下午時分,一隊警方便衣人員看見上訴人在牛頭角上邨形跡可疑,於是將他截停搜查,在其右前褲袋找到本案的毒品,毒品分10小包放在一個膠袋內。警誡下,上訴人表示毒品是作自用的。上訴人過往有9項控罪的定罪紀錄,其中8項是涉及毒品的罪行,當中4項是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罪;而最近的一次是在2009年,被控「管有危險藥物」罪,判刑12個月。

3.  求請時,裁判法官得悉上訴人希望法庭輕判,主要原因是想早點出獄來照顧16歲的女兒。

4.  上訴人藏有10包毒品,沒有適當的職業,一家三口一直依賴每個月 $5,500的綜援過活;而他承認每天要花在毒品方面的費用也要 $100,換句話說,每月平均花費約 $3,000。裁判法官認為以他這樣的經濟情況,要維持其毒癮,不難想像他要承受很大的經濟壓力。

5.  再者,上訴人所管有的毒品數量並非小數目,考慮到他的經濟能力及其過往犯事的背景,有部份毒品會流入別人手中的風險相當大。因此,裁判法官就這因素再加刑6個月至21個月,給予1/3的認罪扣減後,判上訴人入獄14個月。

6.  在上訴聆訊前,上訴人親自撰寫一封信寄來法庭,支持他的上訴理由。

7.  上訴人提及在KT/4147/09一案中,上訴人要求減刑,當日本席於駁回的判詞中,明確指出主審裁判官之量刑恰當,並無明顯過重,所以維持原判。

8.  另外,於2011年3月9日,觀塘法院一名被告人林柏才在一宗藏有危險藥物案中,被判6個月監禁。上訴人陳詞指上述案件中,無論背景、性質、過程及控罪,均與本案相同。在該案件,被告人所藏有毒品的數量,均比本案多一倍。上訴人認為本案被判監14個月,明顯過重。

9.  其實,正如代表答辯人的招大律師說,本席要考慮本案毒品的數量及上訴人的背景,而作一個裁決,究竟裁判法官是否判了一個適當的刑罰。每一個案件都有很多不同之處,上訴人提供觀塘法院的案件,可能有其它的因素與本案不同。在此情況下,本席不會考慮另外一宗案件。

10.  本案的上訴人過往有一個很差的前科,他8次涉及毒品的罪行,最後一次在2009年被控「管有危險藥物」罪,已經被判12個月監禁,但都起不了阻嚇作用。因此,裁判法官索取戒毒所報告,有關報告並不建議他進入中心戒毒。上訴人曾於1986及1990年進入戒毒中心2次,但對他沒有幫助。

11.  本席同意裁判法官量刑時引用Mo Cho Tik (CACC 165/2000)上訴案例,指通常藏有危險藥物的罪行,刑期的考慮是12至18個月;如果犯事者屬積犯,裁判法官可以把有關的量刑起點提高。很明顯上訴人是一位積犯,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經濟能力,每天需要毒品的數量,最後認為有部份毒品潛入別人手上的風險相當高。

12.  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沒有理由干擾裁判法官的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招秉茵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