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紅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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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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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林紅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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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1年2月15日
裁決日期:2011年2月15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2011年3月8日
裁決理由書
1. 上訴人承認一項「使用僞造身份證罪」、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分別被判處15個月及2個月的即時監禁,兩罪刑罰同期執行。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 2010年12月9日當入境處人員發現上訴人在一餐廳工作時,上訴人出示一雙程證供入境處人員查閱,餐廳的負責人則向入境處人員出示上訴人應徵時一與其雙程證姓名及出生日期相同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3. 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她在2009年以人民幣400元購入一偽造身份證,她使用此偽造身份證到餐廳求職。
4. 上訴人現年33歲,育有兩名體弱多病子女,她與丈夫在國內失業,無奈下來港兼職。
5. 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 HCMA 935/2004一案講及使用偽造身份證在港工作屬嚴重的罪行:
“39.為了更有效打擊非法勞工,保障本地工人的工作機會和避免低下層勞工的工資被過份壓低,法庭對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的罪行要以較嚴厲的方法處理,否則失業、貧富懸殊的情況不會變好,赤貧家庭數目會增加而衍生的社會問題亦會日趨嚴重。
40. 本庭認為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即使犯案者是合法在香港,一般而言認罪後的量刑基準應定為12個月監禁以反映該類罪行的嚴重性,和達到阻嚇目的。
41.假若犯案者,確有出示或利用偽造或他人身份證以掩飾其身份,去非法工作或非法延展其在香港逗留的期限,則認罪後的量刑基準更應定為15個月監禁。”
6. 裁判官考慮了上訴庭指引後,判處上訴人首項控罪15 個月即時監禁,他亦表示上訴人雖家境困難,但情況並非特殊,沒有減刑理由。裁判官的裁決正確,他頒令兩項控罪刑罰同期執行實已屬情理兼備。
7. 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霍莎莎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