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丁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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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68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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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丁春海 | |
| (DINH XUAN H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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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3月15日及5月11日
判案日期 :2011年5月11日
判案理由日期 :2011年5月 13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丁春海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非法逗留”罪,被判處監禁15個月。他針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 就定罪上訴,上訴人親自行事;而針對判刑的上訴則獲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大律師代表出庭。
案情概要
3. 上訴人於1988年5月20日自越南非法來港,獲准臨時居留至2007年12月13日。2006年2月25日,上訴人離港赴內地,之後沒有入境紀錄。2008年11月14日非法入境後,上訴人向入境事務處自首。
裁判官的理由
4. 裁判官參照案例,認罪下判處15個月監禁。
撤回認罪申請
5. 上訴人申請撤回認罪。上訴人稱他於1988年來港後,被簽發難民證及香港身分證,認爲自己享有居留權。
6. 原審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他稱曾向當值律師說出個人情況,但因為離港後已遺失有關文件,無奈認罪。
7. 基於上訴人聲稱自己有香港身分證,本席將案件押後,待入境處提供進一步事實。
8. 經查證,上訴人於1988年5月從越南來港,同年8 月獲准以難民身分居留。
9. 2000年2月22日,政府公布“拓大本地收容計劃”。凡1999年9月1 日前來港之越南難民,若從未離港開本港、曾被越南政府拒絕接收,及沒有其他國家收容者,則可申請留港。
10. 2000年4月10日,上訴人被經審核合符收容計劃,獲准12個月臨時居留,及簽發臨時居民身分證。臨時居留為期每次一年,可以延展。
11. 2000年至2007年間,上訴人3次沒有申請延展臨時居留而逾期居留。查他因犯事而被判監禁,因此入境處長沒有就採取行動,繼續延展其臨時居留期限至2007年2月13日。
12. 惟於2006年2月25日,上訴人離港回到內地,後輾轉返回越南,其臨時居留期屆滿後沒有申請延展而被取消。
13. 上訴人聲稱今次於2008年11月13日偷渡回港,翌日到入境處自首。當時他的臨時居民身分已被取消,入境處以非法入境者看待,但因需要核實其聲稱之居留權,未有即時作出檢控。入境處亦批准上訴人以擔保代替羈押。
14. 保釋後不久,於2008年12月13日,上訴人干犯企圖盜竊罪被捕,於12月15日被判監禁10個月,服刑至2009年7 月10日獲釋。出獄後繼續獲入境處准予擔保。
15. 出獄後不久,於2009年9月14日,上訴人再干犯企圖盜竊罪,於9月21日被判監禁14個月,至2010年6月30日獲釋,後再獲准擔保至2010年12月9日,繼而被檢控非法入境罪,12月15日被裁判官判處監禁15個月。
16. 代表上訴人的事務律師來信指上訴人沒有任何補充。
針對定罪上訴的理由
17. 上訴人的理據如下:
(1) 他在越南沒有居留權,而他所有檔案存在香港,必須回港以證實其居留權;
(2) 因他不能在正式管制站入境,迫於偷渡;
(3) 他在港居留已過7年,即使期間服刑亦應算數,應得到永久居民身分。
討論
18. 控罪指上訴人非法入境後,逗留了一天。就當時而言,上訴人的確沒有本港居留權,亦無作出任何正當入境申請。因此,他是非法入境。
19. 上訴人沒有任何理據推翻之前之認罪。因此,針對定罪之上訴駁回。
針對判刑上訴的理由
20. 代表山訴人的羅大律師的理據如下:
(1) 上訴人自首,根據案例,應該獲得減刑;
(2) 入境處拖延檢控,令上訴人產生焦慮,亦應獲得減刑。
討論
21. 根據案例R vSo Man King [1989] 1 HKLR 142,自首的非法入境者應獲相當減刑。上訴人確有自首,理論上應得減刑。
22. 就延誤檢控,從非法入境至上訴人第一次服刑期滿前,爲期 10個月。以案情而論,調查時間不算過長。但羅大律師指調查應在上訴人第二次入獄期間完成,即使企圖盜竊罪的判刑未必可與非法逗留部分同期執行,但拖延令上訴人焦慮,應獲某些減刑。
23. 羅大律師的論據原則上是可取的。然而,上訴人的量刑基準是基於認罪的。但他企圖推翻認罪,不但沒有節省法庭時間,性質上亦不能與單純認罪有悔意的被告人相提並論。申請撤回認罪的上訴被駁回,判刑上訴時是可以被加刑的。
24. 基於上訴人撤回認罪的上訴被拒,其量刑基準應高於單純認罪下所適用的,而兩項刑罰上訴理據可得的減刑亦相應抵消。
25. 因此,針對判刑的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盧王徐律師事務所轉聘羅沛然大律師代表(減刑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