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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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3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3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13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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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梁國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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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10月25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10月25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審訊和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均有大律師代表。
3. 審訊期間,控辯雙方同意呈遞以下證物:
(1) 一些相片,被列為控方證物P1;
(2) 草圖,被列為控方證物P2;
(3) 一張由控方第二證人描畫的草圖,被列為控方證物 P3;
(4) 一份記事冊,被列為控方證物P4;及
(5) 一張由控方第二證人在其口供內描畫單車與上訴人車輛位置的草圖,被列為控方證物P5。
4. 控方案情主要來自控方第二證人,因控方第一證人是當日肇事後到現場的警員,當他到達現場時並無發現有剎車痕或碎片,他亦指當日天陰下着微雨,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有檢查過上訴人的私家車沒有發現任何損毀情況。
5. 控方第二證人於案發當日早上7時30分左右正踏住單車沿涉案之馬路落斜。控方第二證人表示該段路兩線行車,分別是一上一落,而控方第二證人當時是落緊斜的途中,在未入彎前他估計是以10至15公里的時速落斜,而在他自己的線道前方是沒有任何車輛的。
6. 控方第二證人表示在事發前使用該條路不多過四年,是控方第二證人每日返工的必經之路。
7. 控方第二證人表示在未到達轉彎位前他是在自己的線道大約中間的位置行駛,在轉彎時可以觀察到前方大約5米左右的距離。
8. 控方第二證人表示當他轉到去最彎的位置時突然見到上訴人的車在他的行車線上出現,控方第二證人估計當時他第一眼看見上訴人的車時,他們距離不超過兩﹑三個私家車的車位,控方第二證人於是緊急剎車,由於地面濕滑,所以便跣軚,控方第二證人向左邊跌低而單車向右邊跌。在控方第二證人跌低不久上訴人的車便衝了過來,傷了控方第二證人的右大腿並把控方第二證人轉向。
9. 控方第二證人稱當上訴人落車行到他的身邊時,控方第二證人問上訴人說︰「乜你架車過哂火位」,但上訴人沒有回應。控方第二證人相信是上訴人報警的,而在警方到達現場前他已被送往醫院。
10. 控方第三證人亦是到達現場的警員,他的證供支持控方第二證人指現場是一條線上斜一條線是落斜的馬路。控方第三人檢查後,發現上訴人的車沒有任何損毀,而單車的後尾轆變了形。
11. 控方第三證人表示有向上訴人查問撞車的位置,上訴人向控方第三證人表示他當時在上斜的行車線。
12. 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證人。但雙方都同意,上訴人過往沒有任何交通定罪紀錄。
13. 裁判法官作出分析,他正確地指出本案是一對一的案情,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有權不作供,此舉表示辯方沒有任何證據來削弱、反駁或解釋控方所提出的證供,裁判法官亦提醒自己上訴人過往沒有交通定罪紀錄。
14. 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9段有處理辯方對控方第二證人的批評,該段主要指控方第二證人所描畫的草圖(即控方證物P5)與相片所示車的位置不吻合。裁判法官同意證物有些少偏差,但不是嚴重的分歧。正如剛才代表答辯人的雷大律師指出,當時控方第二證人所畫的控方證物 P5是靠他的記憶繪畫,沒有量度過圖片,但本席留意到控方第二證人所畫的車位置,支持到他在庭上作供指上訴人的車是過了中間線的火位。
15. 裁判法官考慮全部控方證人的證供,認為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清晰、肯定,沒有任何迴避,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16. 裁判法官亦留意到控方第一和第三證人在庭上均有表示上訴人曾向他們解釋過案發經過,但由於上訴人沒有出庭作供,因此,裁判法官不會給予任可比重予他們所覆述上訴人的陳述。
17. 最後,裁判法官認為當時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低於一個小心、謹慎、專心立注的司機應有的行為,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8. 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陳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上訴理由,最主要是批評控方第二證人第一時間指上訴人的車超越中間線(落斜的行車線上),但陳大律師陳詞稱控方第二證人似乎收回他的指控稱他親眼看見上訴人的車有駛入落斜的行車線,而只是他的「估計」。
19. 陳大律師指出在謄本中控方第二證人說自己肯定見到上訴人的車在落斜的線上,但在謄本其他段落的記載,可以反映出控方第二證人不是親眼見到上訴人的車越過了他的行車線,而只是一個「估計」。
20. 本席翻看謄本,同意雷大律師所說,其實控方第二證人不是收回他說親眼看見上訴人駛過了他的行車線,只不過當時陳大律師問控方第二證人在證人口供上所講的說話,本席理解控方第二證人的意思是指他當時跌倒在地上,因此,他不肯定上訴人的車是怎樣撞倒他,但他倒下的地方與上訴人的車成一直線,在這情況下,控方第二證人「估計」他在該位置被撞,這不等於可削弱控方第二證人的供詞指他第一眼看見上訴人的車時是在他的行車線前面,故此,本席不同意陳大律師的上訴理由。
21. 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絕對有足夠理由支持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雷芷茗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李郭羅律師行轉聘陳偉彥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