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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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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40-CH-2013-05-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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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5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5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86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申請人黎明偉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13年5月2日
裁決日期:2013年5月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3年5月16日

 

判案理由書

 

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法院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2.  申請人沒有依時出席2013年3月15日的上訴聆訊。有鑑於申請人一直以來的拖延行為,本席決定撤銷上訴;但在作出這決定前,本席亦已考慮過裁斷陳述書內容及判刑理由。

3.  申請人後來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跟據法例,原訟庭發出證明書的基礎是案件涉及具有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裡所提出的議題如下:

「(1) ……法官不理我的所有押後証據及提示要盡快處理此個案。但我健康嚴重不配合及每日不能日間起床,不能做到中規中矩完成此案,我多番提証明及要求,法庭不理我。又律師不肯或敷地回應我。

我病了在15/3缺席但有醫生証明但法庭全不理會。在判詞中取消個案明顯歧視地說我拖延,故尋求法律的公正客觀處理,不能濫權將當事人的利益不理。

(2) 初審時法庭、律政與及警方都是想制濫造互相抄襲及推卸責任故一併揭露。」

4.  這項申請應在5月2日審理。事前申請人又再向法庭要求押後。本席指示申請人要在聆訊當天親身提出申請,但申請人最終都缺席聆訊。無論如何,在上訴的議題方面,答辯人的陳詞是:申請人所持的理據並不乎合法例的要求,法庭不應發出證明書。本席接納這個觀點。

5.  申請人沒有出席聆訊,而他所提出的議題亦不屬於法例所指的範疇,因此本席決定駁回申請。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燊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86331-CH-2013-03-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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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5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及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5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86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黎明偉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13年3月15日
判案日期:2013年3月25日

判案書

 

1. 本案涉及一宗裁判處的上訴案。聆訊日期是本年3 月15 日。上訴人以書面要求延期,在法庭未有批准前他缺席了聆訊。本席現頒報決定及理由。

2.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詳情指他在2010 年3 月5 日,在路德圍的一所食館裡,猥褻侵犯一名正在工作的女士。

3. 上訴人於2010 年3 月11日被落案起訴,審訊的日期為2010 年11 月8 日。

4. 因上訴人在庭上對控罪的回應含糊,裁判官以他不認罪程序處理。在審訊後,裁判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最後裁判官判上訴人6個星期的監禁。

5. 上訴人曾要求裁判官覆核裁決及刑期,有關聆訊在2011 年3 月2日進行。在聽過陳詞後,裁判官決定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6. 2011 年3 月 16日,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7. 上訴定於2011 年5 月 27日聆訊,但當天上訴人缺席。法官下令將案件押後,上訴人可申請從新排期。自此上訴人沒有提出再排期的要求。到了2012 年10 月 22日,即約一年半後,本席指示法庭登記處發信給上訴人,說明如果在14天內依然沒有收到上訴人的回應,法庭會撤銷上訴。上訴人一直沒有回覆。本席決定將在2012 年12 月14 日開庭作最後處理。

8. 本席在2012 年12 月 1日收到上訴人的來信,他要求押後聆訊,原因是他身體不適,早上起不了牀而他又想聘請律師。本席接納他的申請,將案押後到2013 年1 月4 日的11時30分。

9. 到了2012 年12 月 19日,申請人再來信要求法庭下午才開庭,因為他早上不能起牀,他亦希望法庭替他安排律師。有關申請被潘敏琦法官駁回。

10. 上訴人出席了2013 年1 月 4日的聆訊,並向本席表明他想繼續上訴,但就需要8至9星期的時間法準備,他說期間他想向大律師公會申請法律援助。

11. 雖然本席覺得上訴人在拖延時間,但最終都應他要求,批準將案押後至2013年3月15日。本席向上訴人指出,如果到時上訴人都沒有律師代表的話,他就要親自處理上訴並向法庭陳述理據。

12. 本席於2013 年1 月底時收到通知,大律師公會的法律義助服務計劃不接受上訴人的申請。

13. 之後上訴人來信希望本席可以將案再延期「起碼3個月」,好讓他「取得足夠的法律知識以答辯」。申請人亦多次來電向法庭書記查詢,書記解釋在法官沒有作出其他命令情況下,他需要依照上次的指示出庭應訊。

14. 到了3月15日,上訴人沒有出席。本席在堂上宣報稍後以書面頒報法庭對這案的決定。在這之後,上訴人不斷用電話向法庭書記查詢有關案件的進展。

15. 本席要決定的是:應否批准上訴人再延期的要求,及如何處理這宗上訴案。

16. 上訴人自2011 年3 月 16日提出上訴後,一直就沒有積極行動。在法庭追問後,上訴人才說他想繼續上訴,法庭依他要求再給他時間準備,上訴人最後不出席聆訊卻以信件或在電話上繼續要求將案押後。在這種種情況下,本席祇能得出一個結論,就是:雖然上訴人說他想上訴,但在行動上,他從沒有根據一般程序,盡快讓法庭審理他的上訴也沒有提出充分的理由支持延期的要求。本席認為案件不應再押後。

17. 本席會駁回上訴人以口頭或書面作出的延期要求,又考慮到他的拖延行為,加上他不依時出席2013 年3 月 15日的聆訊,本席會以他已放棄上訴處理。

18. 在作這決定前,本席也小心閱讀了案件的審訊謄本記錄。本案主要涉及證人誠信及可靠性的問題。在聽取了控辯雙方的證供,理解了上訴人辯護的基礎理據後,裁判官接納了控方主要證人(PW1)的證供。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動作必定已構成猥褻侵犯的罪行。裁判官以陪審員的身份對案情作出了裁決,本席認為,他的決定有證據支持,看來並沒有不妥當之處,判刑也非明顯過重或在原則上有錯。

19. 在這情況下,本席下令:撤銷上訴。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燊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