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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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4/2011 &
HCMA 29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9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1751號)及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9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10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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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楊善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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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7月20日
判決日期 :2011年7月2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7月22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楊善文在裁判官席前於兩宗案件承認三項控罪:
HCMA 295/2011 – 「管理賣淫場所」罪,被判監禁6個月;
HCMA 294/2011 – 兩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每項被判監禁4 個月,同期執行;
兩宗案件刑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8個月。
案情概要
2. 上訴人管理指壓中心,招呼兩名喬裝嫖客的警員,以每位360元,安排兩名本地性工作者入房提供性服務。指壓中心面積約860平方英呎,有5間套房。
3. 被捕兩日後,上訴人在聯合醫院被羈留,一小時內分別襲擊兩名看守的警員,他腳踢一名警員腹部,引致觸痛及紅腫,又向另一名警員面部吐痰,當時上訴人患有肺炎舊症。
裁判官的理由
4. 就管理賣淫場所罪,裁判官指案中沒有涉及未成年少女或持雙程證者,上訴人工作了只一天時間,但他有兩項相同項刑事紀錄,因此判他6個月監禁。就襲擊警務人員罪,上訴人曾干犯拒捕及阻差辦公罪,被判監禁1個月;而他亦曾干犯普通襲擊罪,被判監禁兩個月。認罪下,每項襲警罪被判監禁4個月,部分與管理賣淫場所罪分期執行,總刑期8個月。
上訴理由
5. 上訴人概指判刑太重。
討論
6. 就襲擊警務人員罪,在HKSAR v Ku Kit Ling (古潔玲) HCMA 707/2004 一案,阮雲道法官對多宗襲擊警員之案件之量刑作出分析,判刑範圍由普通之粗暴言行被判處監禁28天,至涉及傷人之襲擊警務人員罪被判處監禁9 個月不等。
7. 上訴人在不同時段襲擊兩名警務人員,而他身患肺炎,向其中一人面部吐痰,為嚴重因素。因此,共判監禁4個月,實不過重。
8. 就管理賣淫場所罪,Cross & Cheung’s Sentencing in Hong Kong (2011年第6版)指出控罪沒有量刑指引,視乎場所之規模、被告人之角色,及案件是否涉及未成年少女、持雙程證者或剝削而定。
9. 上訴人曾兩次干犯同類控罪,2007年被判4個月監禁,2008年再被判8個月監禁。他今次被判監禁6個月,扣除分期執行之因素,實質上被判監禁4個月。因他已兩犯同罪而被重判依然再犯,判刑實非過重。法官已下令部分分期執行,因此,整體判刑亦非過重。
結論
10.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慶祥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