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AYA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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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0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0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15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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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被告人 | DAYAN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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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1年7月7日
裁決日期:2011年7月7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41 條;被判處監禁6 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案情
2. 上訴人承認的案情很簡單。在2011 年3 月18 日,上訴人往入境處自首,表示她過期逗留香港。經調查後發現上訴人在2003 年5 月28 日來港當家庭傭工,她可合法以訪客身份留港的日期為2003 年11 月17 日。上訴人未有離港,因此她違反逗留條件逗留在香港長達7 年4 個月。
上訴人背景
3. 上訴人年35 歲,在香港無刑事紀錄。在裁判官席前時由當值律師代表。律師向裁判官求情時指上訴人的丈夫離開家庭,上訴人有一子一女及年邁父親。上訴人因害怕子女學壞,因此自首,希望能返回印尼。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4. 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表示考慮了案件的案情、上訴人的背景及三宗裁判上訴法院就相同罪行的案例後,認為適當的判刑是6 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5. 上訴人的書面上訴理由是她認為刑期太長和有家庭困難,希望能早日返回印尼。
6. 上訴人在其書面上訴理由中亦提及她會聘請私人律師,因此毋須尋求法律援助。今天在本席席前,上訴人並無律師代表。經本席作出查詢後,上訴人說她以為她的朋友會替她聘請私人律師。雖然有一位律師曾到監獄會見上訴人,但今天並無律師出席。在本席解釋清楚情況後,上訴人選擇毋須將案件押後等律師出庭,而由自己自行申請。
7.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重複她在裁判官席前的說法,她指她的兒女因其丈夫離家,無人照顧。其實上訴人亦無法告知本席,在她被監禁這幾個月期間,其子女的情況如何?上訴人祇想早日返回印尼,照顧子女和年邁父親。
裁決
8. 裁判官所引述的三宗案例的案情如下:
(1) HKSAR v Guo Ting Fai[1]:
在該案中,上訴人承認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上訴人在1995 年3 月來港工作,在1997 年完成工作合約後未有離港。判詞並無明確指出該上訴人違反逗留條件及留港多久,但以案件是在2002 年3 月26 日作上訴聆訊,上訴人逾期逗留應約為5 年。裁判官以12 個月為量刑起點,給予上訴人1/3認罪扣減後,判刑8 個月。上訴法庭指判刑可能略高,但並非過份嚴苛;亦無犯原則性錯誤,駁回上訴。
(2) HKSAR v Tagulao Marcelita A[2]:
上訴人獲准留港至1993 年12 月7 日,但在2002 年3 月13 日她仍在本港,即逾期居留8 年3 個月。她在認罪後被判8 個月監禁。上訴人是自首的,她亦無任何犯罪紀錄。
上訴庭法官因上訴人自首,將8 個月監禁扣減兩個月至6 個月。
(3) HKSAR v Dago, JosephineM[3]:
上訴人當時37 歲,來港當家庭傭工,在1993 年2 月遭僱主提早解除合約。上訴人向入境處申請延期逗留,但不獲批准。上訴人須於1993 年3 月24 日或之前離港。上訴人並無離港,最終她向入境處自首。判詞並無指出上訴人逾期逗留多久,但以上訴聆訊是在2002 年12 月5 日進行,上訴人逾期逗留應是長達9 年。上訴人指稱她不返回菲律賓是她欠債6,000 港元,她怕被收債者找麻煩。她有75 歲的老父卧病在醫院。
上訴法官不接納上訴人家境困難此理由,並認為8 個月的判刑並非過重。
9. 本席除了考慮裁判官所引述的三宗案例外,代表答辯人的曾律師亦呈遞了另一宗關乎相關罪行的案例:HKSAR v Sapon Imelda G[4]。該案上訴人逾期逗留8 年3 個半月,裁判官判處她6 個月監禁,上訴庭不作干預。
10. 本案的案情與上述四宗案例很相似。裁判官明顯已考慮上訴人自首,因此在上訴人認罪後判處6 個月監禁。
11. 上訴人選擇違反逗留條件逾期留港。她指稱她想早日返回印尼照顧子女,免他們學壞,及要照顧患病的父親。但本席認為這些均不構成特別人道理由,令本席將符合原則及並非明顯過重的刑期扣減。
12. 本席駁回上訴。
|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控方: 由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