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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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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87-CH-2011-03-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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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458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楊建芳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1年3月11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3月11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11年3月30日

裁決理由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傷人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有關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事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一八十多歲的老翁)獨個兒到公園散步。當控方第一證人行經公園的兒童玩耍區時,上訴人的兒子擋在控方第一證人的面前,控方第一證人於是輕觸上訴人兒子的頭部。

3.  當控方第一證人步至附近的涼亭時,上訴人突從後高聲質詢控方第一證人為何毆打其兒子。上訴人更衝前以雙手大力推向控方第一證人的背部,控方第一證人倒下,面部大量出血。

4.  控方第三證人為到場的警務人員。警誡下,上訴人聲稱控方第一證人拳打其兒子頭部後竟欲逃走,但逃走時不慎倒在地上。

5.  控方第四證人當天下午帶同其5歲大的女兒到公園耍樂,她坐在附近看著女兒。控方第四證人看見控方第一證人曾觸摸上訴人兒子頭部後步向涼亭,上訴人卻衝前將控方第一證人推倒在地上。

辯方案情

6.  事發當天下午,上訴人與兒子在涉案公園玩耍。

7.  上訴人看見控方第一證人步往其兒子身後,以拳毆打其兒子頭部,兒子臉部隨即變青且表現痛楚非常。此時,控方第一證人快步離去。當控方第一證人到達公園的涼亭時,他無故跌倒。

上訴理據

8.  上訴人沒有提交任何的書面上訴理據,她只是表示其兒子遭人毆打,她實是被冤枉。

討論

9.  此案除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外,還有獨立的控方第四證人的證供。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表示,控方第四證人不認識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與上訴人沒有仇怨,她將當天觀察到的事情如實及正確地在法庭前講述。裁判官更表示若本案沒有控方第四證人的證供,他會認為定罪是不穩妥的。

10.  就證人的可信性及證供的可靠性,除非有關的裁斷是有違邏輯或內含不可能性,上訴法庭不會隨意干預。

11.  本席看不到定罪有不穩妥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鍾洪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