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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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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36-CH-2011-06-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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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1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1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615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趙崇文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6月10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6月10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傷人」罪,他承認控罪,被判入勞教中心。現上訴人不服刑罰判決,提出上訴。

2.  案情指在案發當晚,上訴人在家中,因被父親責怪與父親爭吵,在一時憤怒下,拿起一隻玻璃杯擲向父親,令他的右邊眼眉受傷,造成一個一公分的傷口。本案實屬嚴重,只因上訴人幸運,才不致造成更嚴重的傷害。

3.  上訴人現年16 歲,過往沒有定罪紀錄。

4.  裁判法官在量刑前索取了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以作考慮。本席已參閱了感化官的詳盡報告。感化官認為上訴人適合接受感化令。勞教中心報告亦認為上訴人適宜進入勞教中心。

5.  就感化官報告,法庭得悉上訴人自小患有過度活躍症,在管教上有極大困難。其實此症在現今很普遍,患有此症的孩童很難集中精神讀書,但此症並非不能克服。在現今科學昌明的年代,過度活躍症是可以克服的。

6.  上訴人在2006年來港與父親及一名姊姊同住。上訴人唸書至中一,可能因過度活躍症的問題,無心再繼續讀書,並曾嘗試在社會工作。就感化官報告,法庭得悉上訴人曾與黑社會人仕接觸,更曾就「管有非法武器」事故受警司警誡。正如裁判法官正確地指出,上訴人現在到了臨界點,他能否改變成為一個好人,或是跟隨社會上的壞人,是有賴上訴人自己的意志力、家庭及感化官的幫助。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無心工作、行為任性、家中沒有人有時間及權威予以監管,因此認為勞教中心可透過工作及訓練為上訴人提供一個短暫的輔導,幫助上訴人學習技能,以便他將來離開勞教中心後可找到工作。

7.  本席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得悉上訴人的家庭狀況。上訴人的父親要外出工作,沒有時間管教他。因上訴人患有過度活躍症,這可能導致他任性,無心向學及工作。本案的控罪對上訴人可視為一個警剔。

8.  本席聽過上訴人父親及其姑姐的說話後,以人道理由給予上訴人一次機會,轉判他接受感化官的感化18個月。按感化官的報告,上訴人必須要聽從感化官的說話讀書或工作,並要住在家中。此外,每天晚上8時至翌日早上6時,上訴人不可外出,除非有特殊情況,上訴人必須獲得感化官批准才可外出。若感化官要上訴人參與社會慈善活動為社會服務,上訴人必須接受及聽從感化官的指導。

9.  本席判上訴得直,勞教中心刑罰被撤銷,上訴人接受18 個月感化及遵從感化官的指導。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莫韻妍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