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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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7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7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76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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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關偉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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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9月22日
判案日期 :2011年9月2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9月27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關偉良在裁判官沈小民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有罪,分別被判監禁18個月,同期執行。他針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但決定放棄定罪上訴。
案情概要
2. 上訴人為小巴司機,事發時他駕駛小巴在花園街行駛,因道路擠塞,隨後的士司機(控方證人)響號。上訴人下車,連同其他兩名小巴司機,打開的士司機車門,以粗言辱罵第一證人,並拳打腳踢;又大力關的士門,腳踢的士車身沙板,敲打擋風玻璃,導致裂痕。上訴人離去,第一證人駕車緊隨,並召警拘捕。
3. 控方證人頭、頸、胸有瘀傷,口腔咬傷,
判刑理由
4. 上訴人現年33歲,沒有刑事紀錄,與母親及不足半歲女兒同住,為經濟支柱。太太則為內地居民。
5. 裁判官指響號在香港道路上十分常見,但上訴人連這點小事也不能忍受。考慮到控方證人傷勢,而他為一年紀較長人士,當街被人圍毆,無處可避,絕對不能容忍,要判以阻嚇性刑期。 因此,每罪判監禁18個月。
上訴理由
6. 完備上訴理由指,即使為阻遏「路霸」行為,18個月監禁之總刑期亦明顯過重。
討論
7. 代表上訴人的羅大律師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家傑案HCMA 1169/2002。該案上訴人與傷者因駕駛問題發生爭執,他伙同其另一人用硬物襲擊傷者後腦,捉著傷者左手,拳擊其頭部, 定罪下判處6個月監禁。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張慧玲(當時官職)指「路霸強暴」襲擊案件尚無判刑指引,但為社會不容,不能輕判。 6個月監禁原則上沒有錯誤,亦非明顯過重,上訴駁回。
8. 羅大律師指本案沒有硬物襲擊,罪責不重於林家傑案。出上訴人服刑已超過4個月,改判即時釋放之刑期為合適。代表答辯人的陳律師同意判刑較重,對定罪下6個月之監禁並無陳詞。
9. 香港地少人多、車多,交通繁忙,司機必須容忍禮讓。公共車輛有需要停車上落客,但應顧及交通情況,不應造成阻塞。友善揮手有助小事化無。「路霸」或「道路狂躁」行為絕不能容。
10. 就案件情節及上訴人背景而言,第一及第二控罪每項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為合適。基於已羈押時間,下令即時釋放。
|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曾約瑟律師行轉聘羅沛然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