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思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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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8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8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2875及28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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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洪思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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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2012年2月24日
判案日期:2012年2月24日
判案理由書:2012年3月16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經上訴後,本席判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並將案件發還重審。
2. 上訴人提出訟費申請,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劉少儀,提出反對。反對的主要理由是,上訴人之上訴得直,主要是因為裁判官的某些處理,向上訴人帶來不當的壓力,有欠公平。她並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趙鳯娟CACC 475/2001等案件,指出如果上訴得直的原因是技術上問題,和事件的是非曲直無關,而事實上有充份證據支持控方的指控的話,法庭可行使酌情權拒絕訟費申請。她力陳,本案的情況正是這樣,認為法庭應該拒絕上訴人的訟費申請。
3. 一般來說,上訴人上訴得直,除非案中存在一些實質理由不應給予他訟費,否則上訴人應得相關訟費。
4. 本席在考慮時,顧及了整體相關情況,包括申請人及其法律代表在處理上訴時的行為、上訴理由是否為法庭接受、控方證據等。也參考了雙方呈交的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瑞麟 [2004] 2 HKLRD 582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鄧兆峰 (No. 2) [2010] 2 HKLRD 1035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江潤球 CACC 19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趙鳯娟 CACC 47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兆麒 [2001-2003] HKCLR 7 43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智恩 HCMA 238/2002
5. 本席認為,上訴人得到關乎上訴的訟費,是合理和恰當的。因此,命令答辯方支付上訴人於本上訴和訟費申請的訟費。金 額方面,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定當局評定。
| (黃崇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江得源律師行轉聘胡振勝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