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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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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42-CH-2011-1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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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9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49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4881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陳志豪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10月13日

判案日期 :2011年10月1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10月17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陳志豪在暫委裁判官戴昭琦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  根據控辯雙方所確認之同意事實書,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曾經同居3年,2010年11月分手。2010年11 月18 日正午開始,至下午6時45分,上訴人向控方證人發出很多短訊。至晚上8時許,控方證人接到上訴人的短訊,內容為「我就up哂妳條淫西d相上fb畀人慢慢睇!!! 死臭西!」

3.  控方證人指出,上訴人曾拍下兩人性行爲時的親密照片。因此,控方證人感到十分驚慌。隔了一會,她便發短訊給朋友商量,之後報警。

4.  警方在上訴人家中檢獲一部手提電話,內有與控方證人的性交照片。有關照片沒有呈堂,但同意事實確認照片內容顯示性交親密行為。而上訴人的私人電腦中亦載有兩人之生活照片。

辯方案情

5.  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他的警誡會面紀錄中有開脫部分。上訴人解釋因控方證人交了新男朋友而離開他,所以他罵控方第一證人為「淫西」。他從沒有恐嚇把兩人親密照上載至互聯網。短訊中所指照片,只是他們在台灣旅遊時的生活相片。

6.  辯方律師亦指有關短訊可能是上訴人一時衝動下發出,並無意圖恐嚇。

裁判官的理由

7.  辯方律師指控方證人有不盡不實之處:

(1) 她記不起同居初期是否仍有工作;及

(2) 她記不起收到上訴人短訊後所發給朋友的短訊是否有提過「露點」字眼。

裁判官認為並不關鍵。

8.  裁判官拒納會面紀錄之開脫部份。裁判官考慮一切環境,包括短訊中上訴人以「淫西」及「死臭西」辱罵控方證人,而當時上訴人手中亦有兩人之性交相片。因此,裁判官認爲毫無疑問短訊所指照片非指一般照片,而是與性有關的照片。

9.  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所發訊息並非一時衝動下的魯莽行為:

(1) 控方證人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刺激上訴人,只是上訴人不斷單方發出訊息。即使他情緒不穩,亦非由雙方衝突所致。

(2) 上訴人亦有時間獨立思考及冷靜自己。

10.  將性行爲相片上載至社交網站,及短訊所用詞語會令任何人感到驚慌。因此,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1.  上訴理由概指:

(1) 裁判官不理控方證人多方隱瞞,仍接納她為可靠證人;

(2) 短訊沒有提及任何性交照片。

討論

12.  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為可信並無不妥。

13.  上訴人指未呈堂的其他短訊顯示他旨在與控方證人溝通,望她回心轉意。本席粗略看過其他短訊,内容可能對上訴人更不利,他不再堅持,本席亦不加以理會其内容。

14.  就有關短訊的整體内容,裁判官所作出之有罪推論是一個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裁判官對一時衝口而出的考慮亦十分穩妥。她拒納會面紀錄的開脫部份,亦不見有任何犯錯。

15.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