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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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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74-CH-2011-09-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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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1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51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1495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蘇仁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9月15日

判案日期 :2011年9月1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9月19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蘇仁生在暫委特委裁判官梁雅忻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案情概要

2.  有關交通意外地點是廣源邨巴士總站出口處。控方第一證人駕駛旅遊巴士,駛出巴士總站旅遊車通道,上訴人則駕駛小巴,在第一證人的左邊通道駛出。第一證人已左轉出,上訴人之小巴右車頭撞到旅遊巴士左前輪拱。

辯方案情

3.  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代表律師呈交由上訴人拍攝車輛損毀之相片。相片顯示兩車損毀的情況與第一證人描述相同。

裁判官的理由

4.  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誠實可靠,其證供與相片吻合,是旅遊巴士先駛出巴士總站,上訴人沒有看清楚交通情況,將小巴駛出,因此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5.  上訴理由書概指證據不足。聆訊時,上訴人嘗試複述事發經過,指是旅遊巴士撞向小巴車邊。

討論

6.  上訴人原審時並沒有作供,現不能藉上訴從新作供。上訴人指已將事情向律師交待,由律師向第一證人盤問。然而,第一證人不同意代表律師的說法,因此,該等問題不成為證據。

7.  案件乃事實裁斷,不見任何錯誤。因此,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