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274-CH-2011-09-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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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1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51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1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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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蘇仁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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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9月15日
判案日期 :2011年9月1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9月19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蘇仁生在暫委特委裁判官梁雅忻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案情概要
2. 有關交通意外地點是廣源邨巴士總站出口處。控方第一證人駕駛旅遊巴士,駛出巴士總站旅遊車通道,上訴人則駕駛小巴,在第一證人的左邊通道駛出。第一證人已左轉出,上訴人之小巴右車頭撞到旅遊巴士左前輪拱。
辯方案情
3. 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代表律師呈交由上訴人拍攝車輛損毀之相片。相片顯示兩車損毀的情況與第一證人描述相同。
裁判官的理由
4. 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誠實可靠,其證供與相片吻合,是旅遊巴士先駛出巴士總站,上訴人沒有看清楚交通情況,將小巴駛出,因此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5. 上訴理由書概指證據不足。聆訊時,上訴人嘗試複述事發經過,指是旅遊巴士撞向小巴車邊。
討論
6. 上訴人原審時並沒有作供,現不能藉上訴從新作供。上訴人指已將事情向律師交待,由律師向第一證人盤問。然而,第一證人不同意代表律師的說法,因此,該等問題不成為證據。
7. 案件乃事實裁斷,不見任何錯誤。因此,上訴駁回。
|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