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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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6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5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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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冼才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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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1年3月18日
裁決日期:2011年4月20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做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判處4個月的醫院令。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及刑罰。
控方案情
2. 控方第一證人患有老人退化症,居住於新界一護理復康中心。案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在中心享用午膳後返回床位,就他記憶所及,當天沒有任何事發生過,他既沒有到過醫院,也不知身體為何受傷。
3. 控方第二證人是該中心的另一院友,他患有狂躁症及精神分裂症。案發當天午膳後,他返回床位聽歌。此時,他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倒在露台地上,口鼻流血。控方第二證人上前查究,他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向站在4呎外的上訴人道歉,但不知道歉的原因。除他們三人外,露台當時沒有其他人士。控方第二證人將控方第一證人帶到辦公室,姑娘致電報警。
辯方案情
4. 上訴人選擇作供。
5. 案發當天,他在露台靜思,既沒有看見任何襲擊,亦否認曾襲擊控方第一證人。
上訴理據
6. 上訴理據歸納起來如下:
(1) 裁判官沒有充分評估控方第二證人證供的矛盾及不合理地方;
(2) 裁判官錯誤對控方第一證人何時及如何受傷作出沒有證據支持的推論及臆測。
討論
7. 從獲裁判官接納的控方案情看到,控方第一證人究竟是如何被毆打及遭誰人毆打均沒有直接的證供支持。裁判官在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時表示:
“48. 案發時是午飯之後, 第一控方證人的傷勢不可能是於午飯時或之前弄傷的, 因如果是這樣, 必定有中心的人員發現。第一控方證人受傷,必定有其原因,不會無緣無故的,突然有這些傷勢。
49. 第一控方證人與被告當時都身處露台, 第二控方證人見被告倒下後, 尚向被告說對不起, 而當時被告在第一控方證人約4呎內, 身旁並沒有其他人, 他又兇神惡殺的對著第一控方證人。本席認為唯一、合理、及不可被推翻的推論是被告襲擊第一控方證人而導致他受傷倒地。”
8. 事情發生在午飯後,本席同意假若控方第一證人與其他院友在中心一同進食午膳,而他當時已受傷的話,中心的職員應不難察覺;不過,裁判官沒有提及事件是在午膳後多久才發生,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在前往露台前到過那裡、遇上什麼人、發生什麼事,完全是一個謎。
9. 沒有人看見控方第一證人遭誰襲擊及為何受襲,也沒有人知道控方第一證人何時開始受傷。現有的證據只支持上訴人當時在控方第一證人附近,態度惡劣。事件很可能是襲擊,但也不能排除雙方只曾在露台有口角之爭,控方第一證人是意外倒地受傷。
10. 即使將所有的環境證據集起來,本席相信控方也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所有元素。
11. 定罪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及刑罰擱置。
|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潘藹蓮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轉聘林順超大律師代表(定罪上訴)
由上訴人親自應訊(刑罰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