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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左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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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35-CH-2011-11-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左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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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0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60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案件2011年第486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左兆華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1年9月27日

判案日期:2011年11月14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因未依期繳交定額罰款,被罰定額罰款($320)、附加費($320)和訟費($440)共$1,080,暫委特委裁判官在8 月4 日駁回他的覆核申請,命令他繳交全數,他對此命令提出上訴。

2.  控方指今年2 月17 日,上訴人因非法泊車[1]被定額罰款 320 元。警方在3 月22 日將「繳交罰款通知書」[2]寄往他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但過了限期上訴人仍未繳交罰款,也沒有表示準備抗辯,所以法庭依例命令上訴人繳交罰款、附加費和訟費共$1,080。

3.  上訴人表示沒有收過「繳交罰款通知書」,但同意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並不正確,他承認這資料是他填寫呈交運輸署的,但當時錯誤填寫地址。

4.  暫委特委裁判官指上訴人沒有填寫正確地址,沒有核對清楚便呈交運輸署,導致「繳交罰款通知書」未能寄達,所以駁回他的覆核。

5.  上訴人指出他雖然填錯地址,其實只是漏填門牌號碼,運輸署的職員應很容易察覺,但卻沒有提醒他,是不合理的做法。他又指警方應該知道地址有問題,但沒有作出調查,是警方未盡責任。

6.  根據法例,若該人[3]在「繳交罰款通知書」送達後仍未繳款或沒有表示將會抗辯,法庭可依例命令該人在14 天內繳定額罰款、附加費和訟費[4]。該人可以申請撤銷這命令,但必須提出證據,令裁判官信納該人沒有收到「繳交罰款通知書」,而這情況並非因該人的疏忽導致[5]。

7.  涉本案的「繳交罰款通知書」其實已根據上訴人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寄出,上訴人沒有向運輸署呈交正確地址,所以未能寄達。

8.  上訴人指他所填的地址明顯漏了門牌,運輸署職員應該發覺和有責任澄清。這講法有點強詞奪理,本席認為最根本的錯誤是他沒填妥地址,不能將責任推給他人。若他的講法成立,運輸署的責任實在大得不合情理。何況,法例也沒有要求運輸署須確保資料正確才作記錄,本席不接受這理由。

9.  同樣,本席也不接受上訴人所指,警方有責任調查的理由。

10.  本席同意暫委特委裁判官的結論,這事件是上訴人疏忽導致的,申請撤銷命令的理由不成立。基於以上原因,本席駁回上訴。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鄭致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在道路之合法泊車地點以外位置停泊」,違反《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7(1)條。

[2]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15(3)條。

[3] 指車主或須負法律責任的人。

[4]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16(2)條。

[5]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16A(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