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釗偉
HTML content
HCMA 73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73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4254號)
_____________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蘇釗偉 |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2年2月3日
裁決日期:2012年2月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2年2月10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和一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 上訴人與朋友前往一餐廳應徵,但因兩人過往在此餐廳工作的表現未如理想,兩名控方證人反對聘用上訴人及其朋友。當上訴人晚上致電控方第二證人着後者「小心啲」及表示她將不會在餐廳做得長久時,控方第一證人看見控方第二證人害怕及大哭起來,他遂致電上訴人的朋友着上訴人致電予他。
3. 上訴人於凌晨時分致電控方第一證人,雙方互相對罵起來。此時,上訴人表示「我知你住喺邊,你住日出康城。我係將軍澳新義安嘅,咁就啱晒嘞,我叫班兄弟嚟掃場,慢慢同你玩!出來隻抽喇!」控方第一證人聽後害怕自己和家人的安全,遂報警求助。
辯方案情
4. 上訴人選擇保持緘默,也沒有傳召證人。
上訴理據
5. 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裁判官:
(1)錯誤判斷案件的重點;
(2)未充分考慮、調較或處理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上的矛盾或分歧。
討論
6. 就首項上訴理據,上訴人大律師指裁判官錯誤地在裁斷陳述書內表示,本案的關鍵處在於當晚致電予控方第一證人的人是否上訴人。上訴人大律師指審訊時,辯方從不否認上訴人確有致電予控方第一證人,但是他沒有出言恐嚇,更沒有講及涉及三合會的字句。
7. 答辯人律師同意裁判官誤解本案的重點,他並表示上訴人大律師所言並非無理。
8. 本席有機會看過審訊的謄本,本案的重點不在於上訴人是否致電予控方第一證人的人,而是雙方談話的內容。故此,裁判官講及的所謂本案關鍵既非本案的爭議點,更談不上是關鍵。
9. 本案的關鍵在於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及其證供的可靠性,辯方大律師在初審時花上不少時間盤問控方第一證人庭上證供與其過往提供予警方供詞上的出入。答辯人律師指若裁判官信納這些所謂分歧根本不涉本案的主要爭議點,又或不影響控方第一證人整體證供的可信性的話,他應作出分析及解釋,但是裁判官卻完全沒有任何的提及,這有欠公允。
10. 本席同意裁判官理應就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分歧作出更詳細分析,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只籠統表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符合當時環境,符合邏輯和常理,這只是結論而非分析;另外,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表示只要上訴法庭聆聽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便可完全得知其可信,這也有欠穩妥。
11. 定罪存有不穩妥的地方,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鄭致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陳、陳律師行轉聘林國輝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