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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IV Possession Application2011

悅勝投資有限公司 對 屈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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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DPE1147/2011悅勝投資有限公司 對 冼健寧

Files (2)

81245-CH-2012-04-16

悅勝投資有限公司 對 屈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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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273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 2011年第2739宗

_______________

 悅勝投資有限公司申請人
 及 
 屈浩輝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郭永漢暫委審裁成員
審訊日期 :2012年3月22日
判案日期 :2012年4月16日

_______________

覆 核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背景

1.  申請人是九龍營盤街144號號三樓1房(“本案處所”)之業主,答辯人是本案處所之租客。本席於2012年2月10日頒下判案書,撤銷申請人收回處所的管有及追收租金的申請。申請人於2012年2月29日,提出覆核申請,就審裁處2012年2月10日的決定申請覆核。

本席的裁決

2.  由於本案的背景與LDPE 1147/2011一案相同,申請人的證供亦相同,因此本席在本案的裁決理由與LDPE 1147/2011一案相同。

3.  本席判決撤銷申請人於2012年2月29日提出的覆核申請,維持審裁處於2012年2月10日原來的決定。

4.   本席認為適當的訟費命令是不頒訟費命令。

5.  頒令

(1) 撤銷申請人於2012年2月29日提出的覆核申請,維持審裁處於2012年2月10日原來的決定。

(2) 不頒訟費命令。

 

 郭永漢暫委審裁成員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 由葉樹培先生代表應訊

答辯人: 親自應訊

80299-CH-2012-02-10

悅勝投資有限公司 對 屈浩輝

HTML content

LDPD 273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 2011年第2739宗

_______________

 悅勝投資有限公司申請人
及
 屈浩輝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郭永漢暫委審裁成員
審訊日期 :2011年12月28日
判案日期 :2012年 2月10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背景

1.  申請人是九龍營盤街144號三樓1房(“本案處所”)之業主,答辯人是本案處所之租客。

2.  申請人於2011年11月9日向土地審裁處提交申請通知書,由於終止租約通知書已於2011年8月30日發出,約滿收樓,申請收回處所的管有及追收租金,並要求作出命令繳付中間收益,直至樓宇交吉日止,及訟費。

3.  答辯人於2011年11月17日提交反對通知書。

4.  本案於2011年12月5日在土地審裁處本席席前過堂。

5.  本席頒令案件排期審訊,與LDPE 1147/2011一併聆訊。

本席的裁決

6.  由於本案的背景與LDPE 1147/2011一案相同,申請人的證供亦相同,因此本席在本案的裁決理由與LDPE 1147/2011一案相同。

7.  本席裁定申請人未有提供足夠的理據,令本席信納,申請人可以以重建為理由,收回本案處所的管有。

8.  因此本席判決撤銷申請人收回處所的管有及追收租金的申請。

9.  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這次申請的訟費,其款項即時評估為500元。

 

                                         

 郭永漢暫委審裁成員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 由葉樹培先生代表應訊

答辯人: 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