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774-CH-2012-12-31
鍾金水 對 友聯船廠
HTML content
DCEC 120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12年第1202號
------------
| 申請人 | 鍾金水 | |
| 及 | ||
| 答辯人 | 友聯船廠 |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
| 聆訊日期: 2012年12月31日 |
| 判決書日期: 2012年12月31日 |
判決書
1. 這是答辯人的申請,它要求本庭撤銷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請,理由是申請人並沒有在其聲稱受傷的意外發生時起計之24個月內提出僱員補償的申請。
2. 2012年7月5日,申請人提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申請;在申請書的第3(3)段,申請人述稱:「2010年6月11日下午3時50分,於友聯船廠的舊廠(即陰澳)當值日間,事發當日(即2010年6月11日下午3時50分),我前往打開正門入口的鐵門,準備給接我更的夜間同事入內。我開了門之後,行番「架步」,我行經渠面鐵蓋時,我的安全鞋之底被卡在渠面鐵蓋的隙縫裡面,這對安全鞋是由公司提供的,意外導致我左手、左腳失去平衡,右腳膝頭移位。」
3. 很明顯,根據該段所述,意外發生日期是2010年6月11日,而本案的僱員補償申請是在2012年7月5日提出的。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4條的規定,僱員補償的申請需要在導致該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時起計24個月內提出。就申請人指稱,於2010年6月11日所發生的工傷意外,按《僱員補償條例》第14條的規定,24個月的期限,於2012年6月10日屆滿。由於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請是在2012年7月5日向本庭提出的,因此該申請是在法定時限內24個月之外提出的,這違反了第14條的規定。
4. 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庭撤銷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5. 本庭頒令:(一)本庭撤銷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請;(二)申請人須支付予答辯人本案申請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法庭評定。
| (周兆熊) | |
| 區域法院法官 |
| 申請人: | 缺席,無律師代表 |
| 答辯人: | 由翁宗榮律師行Mr Chiu Wai Shing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