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623-CH-2012-05-11
有關羅健信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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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2年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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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 | ||
| 申請人 | 羅健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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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
| 審訊日期: | 2012年5月8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12年5月11日 |
判決書
1. 申請人在2012年3月2日提出本申請,要求法院批予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他在表格86要求的濟助,包括終生國際性的人身保護令、三十三億元的損害賠償及三億元的中期濟助。
2. 本申請其後獲排期在2012年5月8日進行聆訊。申請人在2012年3月至5月期間,多次致函司法機構。其中2012年3 月19 日及4月20日的函件要求:
(a) 法院放寬《實務指示5.4》的規定;
(b) 在聆訊時播放多張視像錄影光片;
(c) 法院提供本申請的聆訊錄音和記錄。
3. 申請人在為支持本申請而存檔的誓章中指:
(1) 警察投訴課在與申請人會談時,未給予他足夠的提問;
(2) 處理他的檔案的警員處事疏忽;
(3) 處理他的檔案的警員違反承諾,不以英文撰寫申請人的口供。
4. 申請人亦在該誓章呈交了多份證物,包括幾份內容相當詳盡的警察口供記錄。該些口供記錄列載了申請人聲稱,其中申請人指在2009 年期間,在旺角區發生的數宗從高處投擲腐蝕性液體的案件,可能是一群曾滋擾申請人及其家人的同性戀者(申請人在聆訊時稱之為 “大集團”)干犯的。
5. 本席在審閱過與本申請有關(包括前第1、2及3段所述)的資料後判定,並無足具應批予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事項或論據。故此,本席拒絕本申請。
6. 本席亦認定並無合理理據,在本申請的聆訊時播放前第 2(b) 所述的多張視像錄影光片。
7. 最後,本席在本申請聆訊時聽取過申請人要求提供聆訊記錄及錄音的論據,本席判定申請人的要求並無足夠理由支持。
| (鍾安德)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