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梁愛玲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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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494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12年第49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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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劉美棠(債務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中國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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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494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12年第4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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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梁愛玲(債務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中國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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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處理)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
聆訊日期:2012年12月10日
裁決書日期: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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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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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被呈請人的單位在2004年11月被呈請人以HK$2,500,000出售,當時兩被呈請人欠呈請人HK$5,000,000。
2. 被呈請人現指稱該單位當時市值為HK$3,200,000。但無論如何,即使以HK$3,200,000市值算,當時兩位被呈請人所欠款項為港幣五百萬,減去單位所謂的市值,尚欠HK$1,800,000。
3. 至於呈請人應在何時出售按揭的單位,樞密院在中南銀行對陳松清案(即[1990] 1 AC 536)[1] 判詞內指出,呈請人如何出售單位,是毋須考慮被呈請人的意願,也毋須考慮被呈請人的利益,只需考慮呈請人本身的利益便可。
4. 再者,就算以被呈請人所指的市值計算,他們尚欠呈請人HK$1,800,000。
5.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不接受兩位被呈請人的反對理由,並頒下破產令兼訟費令。
| (陳江耀)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呈請人:由吳國榮律師行委派吳國榮律師代表 (in HCB 4944 and 4946/2012)。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in HCB 4944 and 4946/2012)。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林澤銘代表。
[1] The China and South Sea Bank Ltd v Tan Soon Gin, George, Alias George Tan [1990] 1 HKLR 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