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帶生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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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3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3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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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第一上訴人 | 李帶生 | |
| 第二上訴人 | 蘇佛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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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4月25日
判案日期:2012年4月25日
頒布判案書日期: 2012年6月13日
判 案 書
1. 第一上訴人承認下列控罪,判刑如下:
a. 第一項控罪,「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1],監禁8 個月;
b. 第二項控罪,「危害他人在海上安全」罪[2],監禁4 個月;
c. 第三項控罪,「未經准許而企圖入境」罪[3],監禁15 個月;
d. (b)項刑期其中3 個月,(c)項刑期其中12 個月與(a)項刑期分期執行,第一上訴人共入獄23 個月。
2. 第二上訴人承認下列控罪,判刑如下:
a. 第一項控罪,「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4],監禁8 個月;
b. 第三項控罪,「未經准許而企圖入境」罪[5],監禁15 個月。
c. (b)項刑期其中12 個月與(a)項刑期分期執行,第二上訴人共入獄20 個月。
3. 兩上訴人指量刑過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完結後駁回兩人的上訴,以下是詳細理由。
背景
4. 今年1 月19 日凌晨近3 時,第一上訴人駕駛一艘快艇,裝著108 箱龍蝦,準備運回內地,在香港國際機場附近被水警追截。他駕快艇高速逃避,期間還撞向水警小艇,造成4 米花痕和6 吋凹痕。後來,水警終於截停快艇,拘捕兩上訴人。這批龍蝦重約1300 公斤,約值67 萬,全部未列艙單。
5. 第一上訴人承認是舵手,他與第二上訴人正把艇上的龍蝦運回東莞,每人可得報酬1,200 元人民幣。第二上訴人承認是船員,與第一上訴人一起運龍蝦回東莞,可得報酬1,200 元人民幣。
判刑理由
6. 就第一項控罪裁判官指涉案龍蝦共約值67 萬元,考慮過以往的案例[6],以12 個月為量刑起點,兩人認罪減刑4 個月,判兩上訴人各入獄8 個月。
7. 關於第二項控罪,裁判官指出第一上訴人被水警追截時,不理警號和指示,高速急轉彎避開水警,更撞向水警小艇造成損毀。裁判官認為他的駕駛態度兇悍,妄顧安全,以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兩個月,判第一上訴人入獄4 個月。
8. 至於第三項控罪,裁判官依案例蘇文勁[7]判兩人各入獄15 個月。
9. 基於整體刑罰原則,裁判官最後判第一上訴人共入獄23 個月,第二上訴人共入獄20 個月。
上訴理由和討論
10. 第一上訴人指他的總刑期比其他同類案件重,他重申審訊時的求情理由,希望減刑。第二上訴人同樣指量刑過重,表示知錯。
11. 關於第一項控罪,這類罪行的量刑視乎貨物的種類和價值,犯罪的計劃是否周詳等等因素。以本案而言,12 個月的量刑起點適合,也沒有超出同類案例的範圍,判刑沒有明顯過重。
12. 至於第二項控罪,第一上訴人駕駛快艇高速亂竄,對執法警員造成很大危險,應該重判。好在案中水警人員只受輕傷,否則判刑豈止此數,這項控罪的判刑適合。
13. 第三項控罪有量刑指引,裁判官依指引判刑,完全合理。
14. 最後,裁判官考慮兩人的背景和整體刑期,把部份控罪的刑期重叠,處理恰當。兩上訴人指量刑比同類案件重,但沒有任何詳細資料。每宗案件的案情有別,單純比較其他案件的量刑沒多大用處,以本案的案情,無論個別控罪的刑期和總刑期都在合理範圍。
15. 兩上訴人的理據完全不充份,現駁回判刑上訴。
|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