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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紀雪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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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83720-CH-2012-06-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紀雪璇

HTML content

HCMA 15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5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69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紀雪璇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6月7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6月7日

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

 

1. 申請人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12年5月15日聆訊後駁回其上訴,並頒下判決理由。

2.  申請人於2012年5月28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讓其可向終審法庭提出上訴。上訴人並解釋,她由於不知道須在指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因而有所延誤。上訴人在動議通知書所提的理由,無非是重申其辯方案情及希望撤銷其定罪紀錄。今早,申請人亦確認,除動議通知書內及附件內的內容,她沒有任何口頭補充。

3.  觀乎上訴人依賴提出申請的事項,根本並不涉及任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基於以上所述,本席拒絕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傅悅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82350
-
CH
-2012-05-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紀雪璇

HTML content

HCMA 15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5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69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紀雪璇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2012年5月15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5月15日

判決書

 

背景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的罪名成立,罰款港幣1,000元。

2. 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 簡單而言,控方證人指,事發當日,他看見上訴人從崇光超市的凍肉櫃取下三盒食品,放於她的購物袋內。上訴人並沒有在收銀處停下付款,便乘扶手電梯至地面樓層。控方證人於是在崇光正門外將上訴人截停。

辯方案情

4. 上訴人於審訊時選擇出庭作證,她並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5. 上訴人指,她長時間服用精神科藥物,而有關藥物會導致上訴人「冇記性」。然而,事發當日,她在乘搭扶手電梯時,亦想著要為貨品付款,她只是後來忘記了,而不是存心偷取該三包食品。

上訴理由

6. 基本上,上訴人現時只是重申她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是一名奉公守法,沒有貪念的人。上訴人又重申在審訊時的辯方案情。然而,上訴人並沒有指出裁判官在那些地方犯錯。

考慮

7.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已詳細指出他為何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言,及他為何裁定上訴人的「盜竊罪」罪名成立(見裁斷陳述書第14至第19段)。有關分析,合情合理,而裁判官亦是於耳聞目睹證人作證,及經分析考慮相關證言後,才作出有罪的裁決。本案中並無任何基礎,讓本席作出干預。

結論

8. 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理據不足,本席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傅悅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