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俊有
HTML content
HCMA 16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6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6403號)
____________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洪俊有 |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 2012年4月19日
裁決日期 : 2012年5月16日
判案書
1. 去年12月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判監15個月。他原本只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同意定罪正確,他只是希望減刑。經本席解釋後,上訴人決定撤回定罪上訴,但申請逾期提出判刑上訴。為免再度延誤,加上答辯人沒有反對,本席批准上訴人撤回定罪上訴,同時批准他逾期提出判刑上訴。聽過雙方陳詞後,本席駁回判刑上訴,現頒布理由。
2. 根據控方證據,案發當日早上約8時50分,事主離開住所往上學,她攜帶的袋沒有拉上拉鏈。乘升降機期間,上訴人趁事主不留意,從後伸手入事主的袋偷去一部諾基亞手提電話,約值 $2,000。盜竊過程被升降機內的閉路電視攝錄了,有關光碟呈堂為證物。上訴人向警方承認因一時貪心犯案,已將手提電話以 $400轉售。暫委裁判官看過光碟,確信事主和警員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3. 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作供,也沒有辯方證人。
4. 上訴人希望輕判,他指監禁生活非常難受。犯案時他靠綜援過活,每月約 $3,000。他未婚,有兩次案底,2008年因店鋪盜竊判罰 $400。
5. 本案是扒竊案,一般判即時監禁12至15個月。本席考慮過上訴人的陳詞,理由並不充份。以本案的案情,15個月監禁並不過重,現駁回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