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孝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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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8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8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11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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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莊孝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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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2年6月1日
判案日期 :2012年6月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2年6月2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莊孝西在暫委特委裁判官蘇啟昌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2. 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 案發當日下午,控方第一證人在青山公路(古洞段)駕駛拖車GM1081號,停在古洞路交界前,準備右轉入古洞路。第二證人則駕駛七人車HS243號,尾隨第一證人等候右轉。青山公路對面行車線上,第三證人駕駛貨櫃車JM2003號,時速約40公里。上訴人則駕駛私家車AR3803號,沿古洞路駛向青山公路。
4. 古洞路與青山公路交界有一雙線白虛線之讓線。上訴人沒有減速,衝出古洞路,前輪駛過讓線2至3呎後才停低。與此同時,第三證人之貨櫃車到達交界處,與上訴人車輛距離很近,約3至4個車位。貨櫃車閃燈及響號,並扭向對面行車線,撞到拖車右邊及隨後之七人車。意外後,上訴人將車輛後退約2至3呎,停在讓線後面。
5. 第一、二、三證人均出庭作供,證供一致。
辯方案情
6. 上訴人指他在古洞路向青山公路落斜,踏著腳掣,到路口前2至3個私家車位,見貨櫃車在前面衝過。當他駛到雙白線時,貨櫃車已停低。他當初不知何事,後知貨櫃車要繞過修路工程,所以撞到拖車及七人車。他把私家車後退,是因為方便等候警員到場清理。他留在現場是要充當證人。
7. 控方第五證人為到場警員,他指出上訴人所指修路工程,其實在50米外處。經澄清上訴人亦同意。
裁判官的理由
8. 裁判官指控方第一、二、三證人證供吻合,並拒納上訴人所指他們合謀誣告一點。裁判官分析上訴人提出各項關於路寬及車寬之證據,排除貨櫃車因路面收窄而越線撞向對面車輛。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沒有在讓線前停車,影響大路上行駛車輛,因此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9. 上訴通知書概指證據不足。上訴人在庭上補充:
(1) 他堅持未到讓線前,貨櫃車已經駛過;
(2) 有關路面夾窄,即使修路處較遠,亦會影響貨櫃車路綫;
(3) 基於路面夾窄,若他的汽車已超越讓線2呎,則無理由貨櫃車打斜撞向對面線車輛,而沒有與他的車輛碰撞。
討論
10. 控方指上訴人在小路轉出大路時,車頭越過讓線才停低,導致大路上行駛的貨櫃車需要扭軚閃避,因而發生意外。
11. 上訴人則稱他在路口前已見第三證人貨櫃車停低,即是意外已經發生,與己無關。
12. 案件屬事實爭議。控方三名證人異口同聲指證上訴人,裁判官認為他們並非合謀而作偽證,這裁斷並無不妥。控方案情既然有獨立支持,則裁判官拒納上訴人證據,實在理所當然。
13. 上訴人以道路及汽車濶度,及道路情況分析意外,然而交通案件並非單凴數學推算,須考慮一切證據,包括本案呈堂顯示路面情況的相片。上訴人的分析其實是衆多可能下的一個假設,對控方證據不構成疑點。
14.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訟費
15. 本席下令上訴人支付上訴訟費,整額評估為4,000元。
|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傅悅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