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韓勤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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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9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9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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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韓勤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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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
| 聆訊日期: 2012年6月7日 |
| 裁決日期: 2012年6月7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2年6月22日 |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兩項控罪各被判處6 個月的即時監禁,刑罰同期執行。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及刑罰。
控方案情
2. 控方第一證人原是上訴人的租客,及後她向上訴人購下租用的單位。事發前,控方第一證人因屋頂漏水,聘請了3 名工人進行維修,控方第二證人便是其中一名工人。
3. 事發當天,上訴人氣沖沖地走進控方第一證人的屋內,要求控方第一證人清理門外一些廢棄的木材、垃圾。控方第一證人因當時忙碌,故拒絕其要求。此時,上訴人發怒,以右手侵襲控方第一證人的胸部。這等舉動令控方第一證人驚慌,她立刻走出屋外,高叫非禮及胸襲。
4. 上訴人追出,將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他此時再以右手使勁侵襲控方第一證人的右胸,控方第一證人把上訴人推開,同時報警求助。
5. 控方第二證人工作時聽悉有人高叫非禮及胸襲。及後,控方第一證人亦向控方第二證人投訴上訴人向她施襲。
辯方案情
6. 上訴人同意當天曾因控方第一證人拒絕清理垃圾而向後者發脾氣,雙方更互以粗言穢語指罵。控方第一證人亦同時表示,若上訴人繼續以髒話責罵她,她便會致電報警指控上訴人強姦。
7. 上訴人否認曾非禮控方第一證人。
上訴理據
8. 上訴人指裁判官錯誤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案件亦缺乏實質的科學證據,例如指模或唾液,將他與指控連繫起來。另外,控方第一證人後被送院驗出的傷勢如何造成他也無從稽考,控方第二證人也從沒有目擊事件發生的經過。
討論
9. 本案的案情非常簡單。裁判官在聽畢雙方的證供後,信納控方第一證人所述,她亦表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立即向控方第二證人作投訴,這亦支持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另外,裁判官認為更重要的是控方第一證人在事後被送往醫院檢查,診斷結果是「右邊乳房上半部外側泛紅」,這亦進一步支持控方第一證人被襲的指控。
10. 就證人的可信性及證供的可靠性這方面的爭議,上訴法庭一般不會作出干預,除非裁判官的裁決是不合邏輯及內含不可能性,本案沒有這方面的問題。
11. 至於本案缺乏科學證據,例如指模及DNA等,這確是事實。初審時,裁判官是完全知道控方缺乏這方面的證據的。在考慮控方的證據後,她信納即使在缺乏這等證據的情況下,控方第一證人確有被上訴人侵犯,這是裁判官可作的決定,並無任何不妥之處。
12. 至於刑罰方面,上訴人的理據是他是被冤枉的,現他身處囹圄,感覺難受。
13. 上訴人當天的舉動是完全不可接受的,是對控方第一證人公然侮辱,第二次的侵犯更是在控方第一證人逃往屋外後進行,視法紀如無物。
14. 上訴人過往雖沒有干犯性罪行的前科,但他有兩次普通襲擊的刑事紀錄。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當天的舉動實屬肆無忌憚,完全沒有顧及胸部是女性身體敏感部分之一,故判處上訴人6 個月即時監禁,以儆效尤。
15. 裁判官在量刑時所考慮的原則並沒有犯錯,她考慮了案發的時間及總體量刑原則後,頒令兩項刑罰同期執行,這亦無不妥,本席不會就刑罰作出干預。
16. 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 (陳慶偉)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 答辯人: |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蕭啟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